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3人,代表股份4,458,398,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0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4,408,338,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9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50,059,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8人,代表股份50,111,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43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5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50,059,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另外独立董事及部分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766,165,808股)
2,692,189,4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
42,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68,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4%;反对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徐吉平、赵园园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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