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06号文)核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5,871,15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2021年1月13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9.99%),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73,389,450.00元,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其保荐及承销费46,405,446.40元(含税)后,于2021 年 1 月21日将募集资金3,026,984,003.60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45,029,544.8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8,359,905.14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21】第00007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授权,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1年1月2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1月26日与公司子公司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Citibank,N.A,Hong Kong Branch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统称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月26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所称甲方指公司;乙方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价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所称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指Citibank,N.A,Hong Kong Branch;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价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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