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股东大会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电话:0531-68906079
传真:0531-68906075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123,809,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7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014,888,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840%。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08,921,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10,084,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5%。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5.01选举张春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02选举李文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会议选举张春林先生、李文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会议选举管清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关于补选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会议补选彭学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8.《关于成立西部建设公司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0,676,176股,回避表决720,676,176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9.《关于成立湖北建设公司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0,676,176股,回避表决720,676,176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胜涛、陈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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