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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单芯片三轴陀螺仪”(专利号:201210022206.5)维持专利权有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专利权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无效宣告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专利代理机构转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768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褚国华提出的公司拥有的“一种单芯片三轴陀螺仪”(专利号:201210022206.5)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一、 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对上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公司拥有的“一种单芯片三轴陀螺仪”(专利号:201210022206.5)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查,请求宣告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无效。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无效宣告请求人:褚国华

  专利权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专利:公司拥有的“一种单芯片三轴陀螺仪”(专利号:201210022206.5)的发明专利

  正文: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单芯片三轴陀螺仪”(专利号:201210022206.5)维持专利权有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无效宣告事项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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