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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1-009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议案》,结合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指引细则及规定文件,公司拟修订《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本次修订《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可能存在标的公司的估值风险、盈利能力波动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及业绩承诺补偿不足等风险。

  2、由于公司与吉泰农牧在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受管理、技术、市场、人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吉泰农牧在公司收购完成后能否产生较好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会尽可能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风险提示。

  一、交易概述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股权受让的方式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农牧”)55%的股权。

  2、2021年2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吉泰农牧股东谢新跃、周卫华、谢惠文、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价以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基础,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1,000万元收购吉泰农牧55%的股权。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权收购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谢新跃

  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30203196912******,住所:株洲市石峰区公园道**号,现任吉泰农牧董事长、总经理。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谢新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周卫华

  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30203197608******,住所:株洲市石峰区万泥塘**号,现任吉泰农牧董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周卫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谢惠文

  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30203200010******,住所:株洲市石峰区公园道**号。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谢惠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U4N7E3Q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新跃

  4、成立日期:2020年10月09日

  5、经营期限:2020年10月09日至2050年10月08日

  6、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寿济路与黄海路交汇处,寿光智慧物流产业园16-JS-045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或委托理财的情况。

  9、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公司名称: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1812963R

  3、住所:醴陵市明月镇湾富村

  4、法定代表人:谢新跃

  5、注册资本:3,115万人民币

  6、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畜禽养殖、初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蔬菜、水果、苗木种植及销售;有机肥生产、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成立日期:2009年07月08日

  9、公司收购前吉泰农牧股东及出资情况:

  

  吉泰农牧原股东周卫华明确同意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吉泰农牧提供担保或委托理财的情况,吉泰农牧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吉泰农牧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11、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吉泰农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吉泰农牧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备注:以上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审计。

  (三)资产评估情况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吉泰农牧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0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A14-0003号”《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如下: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2,463.33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1,283.31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为20,412.62万元,评估增值9,129.31万元,增值率80.91%。

  (四)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谢新跃

  乙方2:周卫华

  乙方3:谢惠文

  乙方4: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为便于理解,甲方与乙方以下合称“双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以下合称“乙方”)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资产

  乙方1持有的并拟向甲方转让的标的公司3.75%的股权、乙方3持有的并拟向甲方转让的标的公司3.69%股权、乙方4持有的并拟向甲方转让的标的公司47.56%股权,即乙方合计持有的并拟向甲方转让的标的公司55%的股权。

  2、标的资产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持有标的公司55%的股权,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标的资产作价、对价支付

  (1)标的资产的价格根据甲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

  根据评估机构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0年9月30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20,412.62万元。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为11,000万元。

  (2)本次交易对价支付如下:

  

  (3)对价支付

  在本协议生效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首期支付乙方交易对价款10,000万元;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交易对价款1,000万元。

  (4)标的资产的交割

  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割日,并在交割日办理交割手续,最晚不超过2021年3月31日。

  4、业绩承诺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为本协议签署后的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每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2200万元、2500万元,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若五年业绩承诺期满,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根据本协议触发业绩补偿的,甲方应当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内确定乙方应补偿的现金数额:

  乙方现金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款

  但补偿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款与2020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55%股份对应净资产之间的差额。

  双方同意,如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之和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超出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的部分的50%以现金方式奖励给乙方1,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超额业绩奖励相关的纳税义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

  若业绩承诺期满且标的公司实现前述超额业绩,甲方同意由标的公司对乙方进行业绩奖励。时任标的公司董事会应于《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拟定及审议通过超额业绩奖励数额及具体分配方式,并书面通知甲方。自甲方同意后的 30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应将超额业绩奖励款支付至乙方1指定银行账户。

  5、协议生效条件

  (1)截至交割日之前,标的公司的股权、资产、财务、经营等各方面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重大不利变化是指:1)造成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损失;2)影响标的公司的主体合法存续;3)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

  (2)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已与标的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转让股东与核心管理团队人员承诺离职后5年内不从事本行业及到竞争对手工作。

  (3)不存在任何对标的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司法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决定。

  (4)各方完成内部法定程序。

  6、过渡期间损益及利润分配事宜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所产生的归属标的资产的收益由甲方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所产生的归属于标的资产的亏损,由乙方1以等额现金向甲方进行补偿。

  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以及过渡期内,若标的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的事项,则乙方应在交易日以所持标的资产获派现金红利同等金额的现金,向甲方进行补偿。

  过渡期内,若标的公司有向股东派送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事项,则乙方应在交割日将其以所持标的资产所获得的派送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交割至甲方,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对价。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债权转移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人的同业竞争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收购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丰富产品线,提升猪料、禽料、水产料等产品竞争力,特别是近些年来,公司不断调整禽料产品配方,增强禽料的盈利能力,吉泰农牧作为湖南省内大型的种鸡养殖企业,可作为公司禽料研发的实验基地,不断提升禽料的市场竞争力,并可为公司禽料销售提供下游养殖客户资源,增加公司禽料销量规模。

  从同行业优秀公司及行业数据分析,生猪和肉鸡养殖能够相互平滑周期波动风险,吉泰农牧作为湖南省内较大的种鸡养殖公司,具备成熟的的育种、疾病净化技术以及稳定成熟的管理团队,处于快速发展期,本次收购吉泰农牧有利于公司在以湖南为中心的区域快速建立肉鸡养殖体系,夯实公司区域性龙头地位,增强公司稳定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一直坚持全产业链经营理念,致力于最卓越农牧食品全产业链企业,始终为市民提供安全放心的肉品,本次收购吉泰农牧后公司能够从上游控制食品安全,为公司肉品产业提供安全放心的鸡肉制品。

  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泰农牧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届时,公司将根据吉泰农牧具体发展情况,对其业务进行整合、强化,并促进吉泰农牧和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合作。

  七、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4、《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1-01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概述

  1、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年出栏50万头生猪绿色养殖项目投资协议书》,同意公司子公司澧县美神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澧南镇人民政府、火连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澧南镇彭坪村年出栏9万头商品猪项目投资协议》、《火连坡镇新桥村年出栏12万头商品猪项目投资协议》。

  2、本次投资协议书的签署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年出栏50万头生猪绿色养殖项目投资协议书》

  协议各方:

  甲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乙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年出栏50万头生猪绿色养殖项目。

  1.2项目选址:秀山县境。

  1.3投资概算:乙方投资约5亿元。

  1.4投资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周期为24个月(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计算),建设内容包括:

  1.4.1建设常年存栏2万头种猪繁育场,用地约400亩。

  1.4.2建设年出栏50万头商品猪育肥场,用地约450亩-600亩。

  1.4.3建设配套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消毒隔离用房等,配套的道路、水电、围墙等;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加工设施;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饲料车间、中转料塔、仓库、消毒烘干房等。

  1.4.4根据养殖规模及市场需求,分期建设生猪生态产业链、肉类综合加工等项目。

  2、违约责任

  2.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的,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需延期履行的理由,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另一方在收到书面材料说明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书面材料说明的内容。

  2.2 因行政审批事项未能得到批准、建设等政策性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履行,则双方应在互谅基础上终止本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2.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按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3、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进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合同双方应根据情况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5、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争议,应在诚实、信用、平等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协议生效方式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澧南镇彭坪村年出栏9万头商品猪项目投资协议》

  协议各方:

  甲方:澧南镇人民政府

  乙方:澧县美神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在彭坪村投资建设年出栏9万头商品猪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年出栏9万头的保育育肥一体化的猪舍;配套建设看护用房、检验检测、消毒隔离等配套设施用房,配套道路、水电、围墙等;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加工设施;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饲料车间、料塔、仓库、消毒烘干房等。项目建设用地红线以有关职能部门实测后划定的范围为准。

  2、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计划总投资 1.1亿元人民币。

  3、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自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选址,乙方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好土地流转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4、协议解除

  若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如投资没有达到协议约定,项目建设不能如期竣工验收,不能如期正常生产经营,不能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等),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书面通知整改2个月内仍没有达成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5、违约责任

  5.1乙方在取得合法项目用地手续超过6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开工,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责成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或承包户)依法解除与乙方签订协议。

  5.2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或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负责全额赔偿对方。

  5.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造成项目中止或无法推进,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由双方协商解决。

  6、争议的处理

  6.1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6.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在 3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可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乙方和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承包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并依约全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后,本协议方生效。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火连坡镇新桥村年出栏12万头商品猪项目投资协议》

  协议各方:

  甲方:火连坡镇人民政府

  乙方:澧县美神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在新桥村投资建设年出栏12万头商品猪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年出栏12万头的保育育肥一体化的猪舍;配套建设看护用房、检验检测、消毒隔离等配套设施用房,配套道路、水电、围墙等;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加工设施;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饲料车间、料塔、仓库、消毒烘干房等。项目建设用地红线以有关职能部门实测后划定的范围为准。

  2、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计划总投资1.28亿元人民币。

  3、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自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选址,乙方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好土地流转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4、协议解除

  若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如投资没有达到协议约定,项目建设不能如期竣工验收,不能如期正常生产经营,不能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等),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书面通知整改2个月内仍没有达成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5、违约责任

  5.1乙方在取得合法项目用地手续超过6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开工,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责成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或承包户)依法解除与乙方签订协议。

  5.2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或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负责全额赔偿对方。

  5.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造成项目中止或无法推进,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由双方协商解决。

  6、争议的处理

  6.1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6.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在 3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可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乙方和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承包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并依约全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后,本协议方生效。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投资项目投资建设包括育肥场、繁育场、配套设施等,做大做强公司生猪全产业链,有利于公司扩大销售,延长养殖产业链,增强公司的综合经济实力。

  本投资项目达产后,有利于助力当地生猪稳产保供,带动当地农户科学养殖,推动当地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1-010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审计部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聘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梁宁波先生为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任期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梁宁波先生简历如下:

  梁宁波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1月出生,汉族,毕业于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15年-2017年1月历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高级审计员,2017年2月-2019年6月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2019年6月-2020年5月任三一集团高级审计经理,2020年6月-2020年10月任长沙翰盈达致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于2020年10月进入公司。

  梁宁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梁宁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担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1-008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2月1日下午16时30分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黄国盛委托董事郭拥华表决),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书面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11,000万元的对价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55%的股权。

  《关于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订说明的公告》、《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年出栏50万头生猪绿色养殖项目投资协议书》,同意公司子公司澧县美神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澧南镇人民政府、火连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澧南镇彭坪村年出栏9万头商品猪项目投资协议》、《火连坡镇新桥村年出栏12万头商品猪项目投资协议》。

  《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聘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梁宁波先生为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任期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关于聘任审计部总经理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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