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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霍尔果斯三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锦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雨润景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合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汇龙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于伟仕、马桂英、于飞及于鹏飞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3%,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6月23日。

  ● 公司董事关志宽持有公司股份0.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23日。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2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9,240.00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根据股东在公司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于伟仕、马桂英、于飞及于鹏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霍尔果斯三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锦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雨润景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合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汇龙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4、公司董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关志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1年2月3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24.3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股东、董事持有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霍尔果斯三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锦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雨润景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合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汇龙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于伟仕、马桂英、于飞、于鹏飞,公司董事关志宽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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