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1月18日,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实际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实际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实际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并结合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实际知情人名单,在《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内(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实际知情人均未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本公司股票。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实际知情人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1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六号华熙国际中心D座36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赵燕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4人,其中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部分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
3、 代行董事会秘书李亦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及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拟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玉新、何雪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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