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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2021-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概述

  公司出资3,000万元认购山东省财金创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基金份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临2018-032)、2018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临2018-058)、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临2018-083)。

  二、主要变更情况

  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新增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34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山东能源集团创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6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日照高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济宁市惠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济南市市中政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东营市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山东恒燊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基金规模变更为53,000万元。公司认缴出资额不变,认缴比例变更为5.660%。截止目前,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各方重新修订并签署了《山东省财金创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相关各方同时签署了《山东省财金创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山东省财金创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相关内容修改为:

  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3,000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二)“出资缴付”相关内容修改为:

  1.本合伙企业采用分期出资的方式,各合伙人一律平行按各自认缴比例缴付出资。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资通知(“缴资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

  2.截至2018年12月24日,甲方、丙方、丁方、己方、庚方、辛方、壬方、癸方、子方已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到位60%资金,共计13,200万元,其他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资通知要求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一次性实缴到位60%资金,直至基金实缴到位资金总额达到本次增资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比例的60%。各合伙人剩余出资按基金项目实际开展情况缴付。

  3.执行事务合伙人每次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缴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付款日(“付款日”)之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合伙人;除乙方外的其他合伙人应于付款日之前完成出资;除乙方外的其他合伙人全部出资完成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向乙方提供其他合伙人足额缴付出资的凭证,乙方在收到其他合伙人足额缴款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缴付该期出资资金。各合伙人应按照缴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金额足额缴付至本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再转入资金托管账户。

  4.本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但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经乙方同意。

  (1)本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实现投资进度低于合伙企业认缴规模的【20%】,为避免歧义,本合伙企业实现投资是指已经支付投资款的项目。

  (2)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即本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退伙之相关规定。

  (三)“出资违约”相关内容修改为:

  1. 违反本协议出资约定的合伙人为出资存在违约行为的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不存在违反本协议出资约定的合伙人为出资守约合伙人(“出资守约合伙人”);如无特别约定,出资违约或守约合伙人与其他违约和守约合伙人统称为违约合伙人和守约合伙人。如存在其他合伙人出资违约导致引导基金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出资,引导基金不被视为出资违约合伙人。

  2. 经出资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出资违约合伙人除名的,出资违约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按照实缴出资额或评估净值(按照孰低的原则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守约合伙人(乙方除外),守约合伙人受让比例由合伙人大会确定。若出资违约合伙人除名后,除乙方外的其他守约合伙人为实质单一出资人(包括其他守约合伙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诺引进与守约合伙人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全体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后,独立第三方受让出资违约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资违约合伙人财产份额按上述约定转让后,其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由受让人根据合伙人大会决定确定的比例认缴。在独立第三方按程序完成受让出资违约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前,乙方暂停出资。

  拒绝接受出资违约合伙人后续出资的,可保留出资违约合伙人已实缴出资的财产份额并相应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其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根据合伙人大会确定的比例认缴。若除乙方外,其他守约合伙人为单一出资人(包括其他守约合伙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则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引进与守约合伙人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认缴出资违约合伙人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在独立第三方认缴出资违约合伙人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前,乙方暂停出资。

  (四)“合伙人大会”相关内容修改为:

  1.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存在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暨违约合伙人无表决权,除非全体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违约合伙人可以参与表决。

  2.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定期会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实缴出资比例【20%】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或引导基金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

  3.合伙人大会一般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其职责,引导基金或代表实缴出资比例【20%】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如涉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与其关联合伙人有关的事项,可由代表实缴出资比例【20%】以上的其他合伙人直接召集和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与其关联的合伙人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相关内容修改为:

  投委会由【4】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组成为:甲方代表1人,丙方代表1人,丁方代表1人,戊方代表1人。投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员出任。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除外部委员外,投委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六)“投资对象及领域”相关内容修改为:

  本合伙企业重点投资领域,既可投资子基金,也可直接投资项目,优先支持山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基金的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对每只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规模的20%,本基金可围绕单个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投资如超过上述比例限制,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

  2.本合伙企业拟投资于山东省境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1.5倍。

  3.投资省内资金包括:①基金及其子基金直接投资于山东省内企业。②基金及其子基金所投资省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被省内企业收购或其生产研发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的,可视为省内投资。

  4.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50%以内。(产业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七)“投资进度”相关内容修改为: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为7年,投资期为2018年3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回收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本合伙企业对外项目投资应在投资期内全部完成,回收期内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八)“合伙企业费用”相关内容修改为:

  合伙企业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管费和合伙企业的运营费。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按年度计提,对于本合伙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在投资期内,按照有限合伙人对应的实缴出资总额的【2】%/年计算管理费;在回收期内,按照项目未退出投资本金的【1.5】%/年计算管理费。

  2.在合伙企业延长期内,不收管理费。

  具体管理费提取方式:基金首笔管理费以实缴出资金额为计提基数,按照【2】%进行提取,计算时间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每年度的管理费在该年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个缴费期间和最后一个缴费期间天数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与365日之间的比例计算管理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合伙企业设立后,在未能实现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合伙企业解散或注销的,合伙企业不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承担。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之间分配管理费的方式和原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另行约定(如有)。

  (九)“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及程序”增加以下内容:

  1.普通合伙人从其获得的收益分成中提取50%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及按照门槛收益率计算的收益。此后,普通合伙人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将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全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成,从风险准备金账户一次性全部划转至普通合伙人的账户。

  风险准备金存放于专门设立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中,不得做其他处置,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及按照门槛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后,普通合伙人方可将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全部划转至普通合伙人的账户。

  2.如果某项目退出时,项目退出金额不足以支付有限合伙人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普通合伙人则应先用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损失。最后一个项目退出时,需按照各项目综合情况计算调整各合伙人应分配的金额比例,如有限合伙人未收回本金及门槛收益,普通合伙人不再享有超额收益,且应用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损失,并且普通合伙人以其已分配的本金与收益为限,将其已分配的本金与收益回拨至有限合伙人。

  (十)增加“引导基金让利”相关内容:

  1.本合伙企业投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项目库项目或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引导基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本合伙企业投资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等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可将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2.自引导基金增资之日起,基金在工商变更注册完成一年内投资的省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

  3.对基金投资的省外项目,引导基金不予让利。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鼓励其他合伙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5.同时享受多项让利政策的,按最优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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