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21-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韶关市高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部分表决权导致的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辽宁成大”或“上市公司”)收到公司股东韶关市高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高腾”)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了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就此,2021年2月3日,韶关高腾出具了《告知函》,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就股份表决权而言,韶关高腾仅保留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的股份对应之表决权(当前对应股份数量为152,970,981股,若上市公司发生转增送配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数量则作相应调整),对于韶关高腾持有的超出前述比例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韶关高腾在前述期限内放弃对应之表决权。若韶关高腾继续增持辽宁成大股份的,仍将遵守相关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前,韶关高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4,00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30%,该等股份均拥有表决权。韶关高腾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也是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当“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事实发生,且在前述期限内(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韶关高腾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相应减少,即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52,970,981股,股份比例为10%。若届时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持有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不减少,且无其他股东超过辽宁国资经营公司的持股数量的,辽宁国资经营公司将成为拥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5.63%
三、《告知函》的主要内容
韶关高腾于2021年2月3日出具《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致: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自2019年7月至今,以自有资金增持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辽宁成大”)股份。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持有辽宁成大股份 234,004,700股,占辽宁成大总股本的15.30%。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粤民投”),粤民投主要以自筹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从事权益类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和另类投资,自2016年9月成立至今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任何上市公司。本公司历次增持辽宁成大股份均系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本公司未将辽宁成大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公司再次确认,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国资委”)是辽宁成大的实际控制人。
2020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就此,本公司承诺,自本告知函签署之日起至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我公司认可并尊重辽宁省国资委作为辽宁成大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对辽宁成大的实际控制权。具体措施包括:(1)自本告知函签署之日起至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本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不超过1名,独立董事人选不超过1名;若《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总人数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2)在处理有关辽宁成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由辽宁成大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公司将与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资经营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在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辽宁国资经营公司的意见。(3)自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就股份表决权而言,本公司仅保留占辽宁成大总股本10%的股份对应之表决权(当前对应股份数量为152,970,981股,若辽宁成大发生转增送配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数量则作相应调整),对于本公司持有的超出前述比例的其他辽宁成大股份,本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放弃对应之表决权。
本公司确认,自本告知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后的12个月内,若我公司继续增持辽宁成大股份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确认,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本公司与辽宁成大其他股东,包括辽宁国资经营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安排。”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韶关高腾放弃部分表决权导致的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辽宁成大
股票代码:600739
信息披露义务人:韶关市高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乳源县乳城镇鹰峰西路1号A栋205D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58楼
权益变动性质:放弃部分表决权
签署日期:2021年2月3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成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辽宁成大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唯一股东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国宝安,股票代码:000009.SZ)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28,960,733股,占中国宝安总股本的5.00%。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0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就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相关承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减持上市公司的拥有权益的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234,00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0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就此,2021年2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告知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就股份表决权而言,信息披露义务人仅保留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的股份对应之表决权(当前对应股份数量为152,970,981股,若上市公司发生转增送配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数量则作相应调整),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超出前述比例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述期限内放弃对应之表决权。若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辽宁成大股份的,仍将遵守相关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4,00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30%,该等股份均拥有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也是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当“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事实发生,且在前述期限内(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相应减少,即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52,970,981股,股份比例为10%。若届时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持有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不减少,且无其他股东超过辽宁国资经营公司的持股数量的,辽宁国资经营公司将成为拥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告知函》主要内容
《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致: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自2019年7月至今,以自有资金增持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股份。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持有辽宁成大股份234,004,700股,占辽宁成大总股本的15.30%。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粤民投”),粤民投主要以自筹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从事权益类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和另类投资,自2016年9月成立至今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任何上市公司。本公司历次增持辽宁成大股份均系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本公司未将辽宁成大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公司再次确认,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国资委”)是辽宁成大的实际控制人。
2020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就此,本公司承诺,自本告知函签署之日起至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我公司认可并尊重辽宁省国资委作为辽宁成大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对辽宁成大的实际控制权。具体措施包括:(1)自本告知函签署之日起至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本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不超过1名,独立董事人选不超过1名;若《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总人数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2)在处理有关辽宁成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由辽宁成大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公司将与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资经营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在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辽宁国资经营公司的意见。(3)自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就股份表决权而言,本公司仅保留占辽宁成大总股本10%的股份对应之表决权(当前对应股份数量为152,970,981股,若辽宁成大发生转增送配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数量则作相应调整),对于本公司持有的超出前述比例的其他辽宁成大股份,本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放弃对应之表决权。
本公司确认,自本告知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后的12个月内,若我公司继续增持辽宁成大股份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确认,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本公司与辽宁成大其他股东,包括辽宁国资经营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34,004,7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30%,其中被质押的股份为127,731,4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5%,除上述情形及本报告书披露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情况
信息义务披露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2月3日出具的《告知函》
二、备查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辽宁成大董事会办公室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韶关市高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静
签署日期:2021 年 2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韶关市高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1 年 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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