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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重大采购合同 补充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16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38       债券简称:隆20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本合同为长期光伏玻璃采购协议,合同约定2021年新增采购量2,786万平方米,2022年-2023年按46GW组件用量采购,具体订单价格月议,按当前市场价格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104亿元人民币(不含税,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长期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的签订符合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保障公司光伏玻璃的长期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

  ●风险提示:

  (一)本合同采购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月议,采购量占公司对应年度预计总采购量的比例合理,因合同标的价格波动及公司采购需求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和供方生产能力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原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光伏玻璃的长期稳定供应,公司8家全资子公司(签约方: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及其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了关于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光伏玻璃采购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5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协议签订情况

  基于双方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和公司光伏玻璃需求,2021年2月8日,公司13家子公司(签约方: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绿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越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与福莱特及其4家全资子公司(签约方:福莱特、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乙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在原协议约定2021年的年度采购数量9,592万平方米基础上,甲方追加采购乙方光伏玻璃数量2,786万平方米,并约定2022年-2023年甲方按照46GW组件用量向乙方采购光伏玻璃。

  根据卓创周评2021年2月4日公布的3.2mm光伏玻璃均价42元/平方米(含税)、2.0mm光伏玻璃均价34元/平方米(含税)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104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44.46%(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不属于特别重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光伏玻璃。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合同的交易对方为福莱特及其子公司,作为公司光伏玻璃的重要供应商之一,公司与福莱特建立了良好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莱特资产总额93.92亿元,净资产45.13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8.07亿元,净利润7.17亿元。本合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1、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 1998年6月24日

  (2)注册地点: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

  (3)法定代表人:阮洪良

  (4)注册资本: 48,865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制镜及类似品加工;装卸搬运;金属结构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主要股东:阮洪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2.16%,为福莱特控股股东。

  2、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 2011年1月18日

  (2)注册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硅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阮洪良

  (4)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特种玻璃生产、加工、销售,石英砂、重油、纯碱(Na2CO3)的销售,供热供暖及码头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股东:福莱特持有100%股权

  3、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7年8月15日

  (2)注册地点: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999号

  (3)法定代表人:阮洪良

  (4)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特种玻璃的生产、加工、销售;金银制品的销售;码头货物装卸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除国家禁止、限制外,除危险品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股东:福莱特持有100%股权

  4、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  2016年7月28日

  (2)注册地点: 越南海防市海安郡东海二坊庭武工业区CN4.2C号地块

  (3)法定代表人:阮洪良

  (4)注册资本: 17,528亿越南盾

  (5)经营范围:特种玻璃、玻璃制品的生产,码头货物装卸服务;玻璃、镜子、设备、玻璃原材料及相关辅料、玻璃窑熔材料的进出口业务。

  (6)主要股东:福莱特通过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5、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 2013年1月9日

  (2)注册地点: Unit6, 11/F., Prosperity Place, 6 Shing Yip Street, 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

  (3)董事: 阮洪良

  (4)注册资本:77,548,590港元

  (5)主营业务:玻璃贸易

  (6)主要股东:福莱特持有100%股权

  以上各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数量

  在原协议约定的2021年年度采购数量9,592万平方米基础上,甲方2021年追加采购乙方光伏玻璃数量2,786万平方米。双方约定2022年-2023年甲方按照46GW组件用量向乙方采购光伏玻璃(具体产品和数量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明细协议和订单为准)。

  (二)定价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市场行情月度议价。

  (三)结算方式

  甲方根据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可用于抵扣合同价款),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结算。

  (四)履约方式

  双方按月议价并签署采购订单,乙方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货。

  (五)生效条件及履行期限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的,违约方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法律,双方如产生不可协调之争议,对于国内甲方主体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国外甲方主体合同应为“则递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或仲裁”。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长单合同属于日常经营性采购合同,根据卓创周评2021年2月4日公布的3.2mm光伏玻璃均价42元/平方米(含税)、2.0mm光伏玻璃均价34元/平方米(含税)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104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44.46%(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需要,通过锁量不锁价、按月议价、分批采购的长单方式,有利于保障公司光伏玻璃的长期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直接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合同采购价格由各方根据市场行情月议,采购量占公司对应年度预计总采购量的比例合理,因合同标的价格波动及公司采购需求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和供方生产能力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17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38       债券简称:隆20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本合同为三年期硅料采购协议,合同约定采购量约7.77万吨,具体订单价格月议,按当前市场价格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63.60亿元人民币(不含税,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2021年2月8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3月起至2024年2月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重大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符合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保障公司多晶硅原材料的长期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

  ●风险提示:

  (一)本合同采购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月议,采购量占公司对应年度预计总采购量的比例合理,因合同标的价格波动及公司采购需求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和供方生产能力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需求,为保证多晶硅料的稳定供应,2021年2月8日,公司及9家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华坪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曲靖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腾冲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买方”)与OCIM Sdn. Bhd.(以下简称“OCIM”或“卖方”)签订了三年期多晶硅料采购合同,根据协议,买方2021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向卖方采购多晶硅料约7.77万吨。

  如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2021年2月3日公布的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9.25万元/吨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63.60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27.19%,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9.06%(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不属于特别重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多晶硅料。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合同的交易对方OCIM为公司多晶硅料的重要供应商之一,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其基本情况如下:

  (1)交易对方名称:OCIM Sdn. Bhd.

  (2)注册地点: Lot 600, 6th Floor, Wisma Bukit Mata Kuching, Jalan Tunku Abdul Rahman, 93100 Kuching, Sarawak, Malaysia

  (3)法定代表人:SungKil Choi

  (4)注册资本: 68,233.6万马来西亚令吉

  (5)主营业务:多晶硅生产与销售。

  (6)OCIM为韩国上市公司OCI Company Ltd.的全资子公司,其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财务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OCIM的资产总额为144,731.70万马来西亚令吉,净资产为83,097万马来西亚令吉;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1,092.90万马来西亚令吉,净利润-152,49.90万马来西亚令吉。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数量

  合同约定2021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由买方向卖方采购多晶硅料数量约7.77万吨。

  (二)定价原则

  双方依据市场供需行情按月协商多晶硅料的采购价格。

  (三)结算方式

  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向OCI支付部分预付款(可用于抵扣合同价款),买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卖方支付具体采购订单对应的合同价款余额。

  (四)履约方式

  双方按月议价并签署采购订单,卖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货。

  (五)合同生效条件和期限

  本合同已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自2021年2月8日起生效,至2024年2月29日止。

  (六)违约责任

  1、如买方发生未按协议发出订单、收货、或逾期付款等构成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如卖方未按协议约定报价或交付等构成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如发生协议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立即终止合同。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马来西亚法律,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的仲裁解决,且双方同意任何争议金额均适用《快速程序规则》,任何仲裁结果均为终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地点为新加坡,仲裁程序以英语进行。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长单合同属于日常经营性采购合同,如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2021年2月3日公布的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9.25万元/吨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63.60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27.19%,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9.06%(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需要,通过锁量不锁价、按月议价、分批采购的长单方式,有利于保障公司多晶硅原材料的长期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直接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合同采购价格由各方根据市场行情月议,采购量占公司对应年度预计总采购量的比例合理,因合同标的价格波动及公司采购需求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和供方生产能力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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