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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1-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五中院”)《民事裁定书》,重庆市五中院裁定确认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力帆股份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8月21日,重庆市五中院裁定受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十家全子公司破产重整案,同日,重庆市五中院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25日,管理人召开了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2月1日,管理人收到了重庆市五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1年2月7日,管理人向重庆市五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并以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为由,请求重庆市五中院裁定力帆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力帆股份重整程序。

  2021年2月8日,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收到重庆市五中院《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五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程序。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依托满江红基金、产业投资人持续深耕换电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依托吉利科技集团领先布局的智能网联、换电技术、模块升级、车电分离的新技术、新业态,匹配吉利科技集团全国换电运营网络和城市出行服务市场快速扩充,支持吉利体系全部新能源换电车型服务,产业投资人将同步组建换电联盟,输出平台化技术,凭借体系化竞争力迅速规模化、提升市场占有率、占据行业制高点。

  四、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在此以前,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报备文件

  1、(2020)渝05破19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2、(2020)渝05破20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3、(2020)渝05破20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4、(2020)渝05破19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5、(2020)渝05破19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6、(2020)渝05破18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7、(2020)渝05破20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8、(2020)渝05破1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9、(2020)渝05破18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10、(2020)渝05破19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11、(2020)渝05破19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1-018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力帆研究院1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志豪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项瑾、田无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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