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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0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  朱卫军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152,693,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49,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140,943,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546%。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152,693,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49,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140,943,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546%。

  其中 2 名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存在重复投票,以上投票未被计入现场投票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及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梁效威、邬文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54,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04%;反对19,238,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54,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04%;反对19,238,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效威、邬文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21-011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重整及受理的情况

  2021年1月29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本”)、及其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实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的通知,海航资本、海航实业、海航集团已于2021年2月10日分别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院裁定受理了相关债权人对海航资本、海航实业、海航集团的重整申请。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整受理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289,912,0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27%。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一定影响。

  2、公司与海航资本、海航实业、海航集团分别为不同的法人主体,均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其他提示

  1、海航资本、海航实业及海航集团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2月1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26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10日14:30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0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0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数11,749,4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215%。

  其中 2 名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存在重复投票,以上投票未被计入现场投票数。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0,943,53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854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693,0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6761%。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454,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04%;反对19,238,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454,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04%;反对19,238,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邬文昊    律师

  梁效威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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