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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1-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10日(星期三)。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 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58,852,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6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1,574,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63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27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841,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6%;反对55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8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545%;反对5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吴锦鹏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841,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6%;反对55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8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545%;反对5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吴锦鹏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863,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3%;反对5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406%;反对5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吴锦鹏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348,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1%;反对5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98%;反对5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6%;反对3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7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456%;反对3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郭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1-015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月11日,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公司核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未向其他人员泄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以下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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