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收到了原持股5%以上股东沈慧琴女士出具的《关于龙宇燃油股票交易的情况说明》,沈慧琴女士存在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违规交易的基本情况
沈慧琴女士在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05,700股(合计成交金额3,887,048.00元,成交均价7.686元),又于2020年4月17日和2020年9月2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634,100股(合计成交金额5,931,556.40元,成交均价9.354元)。以上事实发生期间,沈慧琴女士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沈慧琴女士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公司发布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165,000股,即减持期间起始日最早应为2021年2月23日。由于未考虑到春节放假因素对交易日的影响,沈慧琴女士提前于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821,100股。以上事实发生在沈慧琴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因此该行为构成了违规减持。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在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督促股东核查相关情况,沈慧琴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沈慧琴女士承诺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全部收益人民币843,507.60元【计算方式为:(卖出均价9.354元-买入均价7.686元)*违规股数505,700股】转入公司银行账户,归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已于2021年2月24日收到上述款项人民币843,507.60元。
三、对本次违规事项的致歉及声明
1、股东沈慧琴女士对本次违反《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股票账户的管理,避免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2、沈慧琴女士声明,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均为其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此事项高度重视。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