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孔建肃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该案生效判决项下的债务履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4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孔建肃、被告徐茂栋(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函,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15日,原告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利率为年利率36%。2018年1月24日,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8年4月15日,各被告已经偿还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18年6月20日,孔建肃就其与公司等7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3、2019年7月1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各原被告归还原告孔建肃借款本金20,438,376.55元,支付利息604,751.96元,并应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建肃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35,9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4、针对上述判决书,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5、2020年10月22日,公司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撤销(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案”。2020年11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4359号《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通知该再审案件已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5)。
6、2020年11月16日,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关于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债务纠纷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孔建肃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的(2020)浙01民撤10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7、2021年2月2日,孔建肃与公司、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各方同意公司向孔建肃偿还款项1485万元,在收到款项后,各方应协调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2020)浙01民撤10号)】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孔建肃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8、2021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171元,减半收取72,585.5元,由原告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孙涛勇等五原告与公司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之诉:公司于近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孙涛勇、游凤椿、方桐舒、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五被告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确认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二湖北北上广深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的关于被告一与原告之间8,800万元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此案件将于2021年4月7日开庭审理。由于该案件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定论,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此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是公司按照前期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向孔建肃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依约撤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也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后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就整体案件而言,公司在2019年度报告中已针对本案涉及的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2,926.78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本案生效判决结果确认其他应付款3,418.64万元。根据前期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就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向孔建肃偿还1,485万元,因此公司冲回多计提的其他应付款1,933.64万元。
由于孔建肃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孔建肃案因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承诺人保证于该等司法裁判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履行足额代偿义务。因此,公司同时冲回对原控股股东计提的其他应收款1,933.64万元。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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