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2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2021年2月3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出具了书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下表所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公司自查,上表所示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人员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26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望月路888号上海徐汇滨江智选假日酒店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提议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王志波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了见证意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赵海波先生、董事王志波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董事谢冲先生、董事郭小鹏先生、独立董事褚君浩先生、独立董事姚铮先生、独立董事任远先生和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均以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杨须地先生和监事朱燕女士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张得勇先生以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Gerald G Wong先生、副总经理赵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谢冲先生、首席运营官王志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程谷成先生现场或以视频接入方式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剑先生、吕正先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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