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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1-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8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五中院”)裁定受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2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2021年2月8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改善了公司经营状况,增强了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此,公司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年8月21日,重庆市五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2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力帆”。

  二、公司重整完成情况

  2020年11月25日,公司管理人召开了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0年12月1日,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20)渝05破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1年2月7日,公司管理人向重庆市五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并以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为由,请求重庆市五中院裁定力帆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力帆股份重整程序。

  2021年2月8日,公司收到重庆市五中院送达的(2020)渝05破19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行了逐项排查,鉴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改善了公司经营状况,增强了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此,公司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中有关新老《股票上市规则》的过渡期安排,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相关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相关事项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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