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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本公司及除董事张海波、段浩然、彭威洋、刘胜安、朱家骅以外的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张海波、段浩然、彭威洋、刘胜安、朱家骅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4,644,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041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0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48,531,43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9364%。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3,0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3,0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283,0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83,0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83,0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83,065,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110,63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40%;反对110,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83,065,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40%;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13%;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7%。

  8、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议案》

  同意283,0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收购新桥磷矿、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9.01  审议通过《收购新桥磷矿、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

  同意49,0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8%;反对83,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5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2%;反对83,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234,034,700股。

  9.02  审议通过《资产转让涉及的业绩承诺》

  同意49,05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9%;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87%;反对85,5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234,034,7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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