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2月26日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年 3月4 日下午2点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春翔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66人调整为251人,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40万股调整为1221.2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127.77万股调整变更为1109.0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12.23万股。
陆海星、张敏、张杰为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意确定 2021 年 3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 元/股。
陆海星、张敏、张杰为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第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3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2月26日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毅光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5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5 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编号:2021-01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意确定 2021 年 3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 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1-012)。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6人调整为251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40万股调整为1221.2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127.77万股调整为1109.05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翔股份”)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5.51元/股,并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孙水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激励对象中有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除该员工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08)。
4、2021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8.72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66人调整为251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40万股调整为1221.2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127.77万股调整为1109.05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66名变更为251名,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40万股调整为1221.2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27.77万股变更为1109.0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12.23万股。
经核查,此次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所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已取得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华翔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翔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3月4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109.05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51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翔股份”)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孙水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激励对象中有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除该员工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08)。
4、2021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3月4日。
2、授予数量:1109.05万股。
3、授予人数:251名。
4、授予价格:5.5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8.72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66人调整为251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40万股调整为1,221.2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127.76万股调整为1,109.05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卖出。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年3月 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所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已取得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华翔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翔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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