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5日(星期五)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28号2栋3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2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红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7名激励对象授予105.2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1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2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16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28号2栋3楼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关于与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2、 登记时间:2021年3月17日9:00-17: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28号2栋3楼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金浩

  联系电话:0755-26654881

  传    真:0755-29574277

  电子邮箱:poco@pocomagnetic.com

  联系地址:董事会办公室

  5、 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参会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50811”

  2.投票简称为“铂科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3月23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

  1、 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 在本授权委托书中,股东可以仅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具体提案投票为准;

  3、 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4、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9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21年3月5日为授予日,同意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2021年2月1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2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8)。

  (四)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五)2021年3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36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8名调整为187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57万股调整为105.21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3万股调整为4.79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110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5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7名激励对象授予105.21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2021年3月5日。

  (三)授予人数:187人。

  (四)授予数量:105.2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授予价格:37.02元/股

  (六)激励计划总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七)有效期、归属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105.21万股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进行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股

  

  注: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5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7名激励对象授予105.2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7名激励对象授予105.21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0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与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计划在河源市江东新区投资人民币6.3亿元,建设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一期)。

  ●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管理风险。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与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合作意向,公司计划投资人民币约10亿元,分两期在河源江东新区投资建设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与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目前,公司拟与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具体以实际投资为准),在河源市江东新区投资人民币6.3亿元,建设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一期)(暂定名,具体名称以相关审批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 “生产基地”)。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相关事宜。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1、合作方: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河源江东新区位于河源市东江以东、河源最南端,紧邻惠州,在区域功能上,属于粤港澳大湾区范围。新区 2014 年 5 月 20 日挂牌成立,下辖临江镇、古竹镇和城东街道,面积 434 平方公里,是河源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的主战场和跨越发展的新引擎,距离广州、深圳、香港均约 160 公里,能同时接受三个国际大都市的辐射。江东新区将围绕市委赋予“河源未来城市发展核心”的战略定位,立足高视野,着眼创新发展,以全城协同发展理念,科学谋划打造“三点三带四组团”战略布局,抢抓“四大机遇”,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为河源建设成为全省绿色发展的示范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排头兵,走出生态河源、现代河源相得益彰的发展新路,全力打造河源未来城市发展核心。

  2、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与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最近三年没有与对方进行类似合作。

  三、项目概况及合同书主要内容

  甲方: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暂定名)。

  2、项目选址:广东省河源江东新区。

  3、投资总额:约人民币6.3亿元。

  4、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63亩(约4.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4万平方米,具体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实为准。项目用地用于投资气雾化和水雾化合金软磁粉末、高端合金软磁芯等磁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土地相关事项

  1、项目用地位于广东省河源江东新区产业起步区组团内,面积约为63 亩(约 4.2 万平方米,项目用地具体位置、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实为准)。

  2、项目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项目用地及改变用地性质。

  3、本合同涉及的约 4.2 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起拍价按自然资源部门挂网出让价格,最终土地出让价款以实际竞拍成交价为准(项目用地出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4、项目用地只能用于建设“ 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求及标准为:建设生产厂房、研发办公楼、宿舍楼、配电房等。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若自然资源部门已及时将项目用地招拍挂公示,而乙方未能在公示的限期内参与竞拍、在成功拍得土地后未按照招拍挂法定流程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乙方原因未及时成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已退还,则乙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甲方人民币 100 万元的违约金),且本合同终止。

  3、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一)置换项目用地;(二)视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收回部分用地;(三)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用地,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2)乙方超过投资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1个月未开工的;

  (3)乙方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竣工时间1个月仍未竣工投产的;

  (4)闲置土地面积超过应按合同时间开工建设的总用地面积的30%的;

  (5) 乙方擅自改变用地规划的;

  (6)乙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土地的。

  4、乙方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项目建设,或低于本合同约定规模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整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后1个月内依然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或甲方下属自然资源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不予补偿,本合同自动解除。

  (四)不可抗力因素

  如因天气、山洪、地震等地理地质灾害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项目用地出让时间延期或乙方开发建设受阻,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盖章且经过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

  近年来,随着光伏、新能源汽车、变频空调、储能及通讯等领域的蓬勃发展,公司预计这些领域未来仍将对合金软磁材料存在持续和强劲的市场需求,为了满足未来市场的需求,公司与河源市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近日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公司计划总投资人民币约10亿元,分两期在河源江东新区投资建设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此次投资为第一期,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6.3亿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生产基地的建成和投产,将大规模提升公司产能,有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

  本次投资项目仍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能否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如项目相关审议能顺利通过,生产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及后续运营,积极防范和应对生产基地后期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项目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3 月 5 日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8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2021年2月1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2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8)。

  4、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0)。

  5、2021年3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36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8名调整为187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57万股调整为105.21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3万股调整为4.79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110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系基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5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5日(星期五)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28号2栋3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2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杜江华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36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8名调整为187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57万股调整为105.21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3万股调整为4.79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110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3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7.02元/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7名激励对象授予105.2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与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1年3月23日14:45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28号2栋3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1)。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