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的委托,担任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要求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科科技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核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新”),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富诚海富通爱科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爱科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1、海通创新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海通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海通创新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94731424M,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2年04月24日起至不约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时建龙,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注册资本为83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通证券持有海通创新100%的股权,海通创新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海通创新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爱科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爱科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 cn )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爱科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下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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