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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8日上午在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永贤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4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5名,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2名(独立董事陈工先生和独立董事刘利剑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需要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将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4号)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每股人民币5.19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43,737,94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5,999,955.31元,扣除保荐机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含税)合计6,360,000.00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739,639,955.31元;募集资金总额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36,542,435.9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2月1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21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甲方: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晴、李良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361Z0021号《验资报告》;

  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7、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8、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9、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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