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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15

  

  特定股东罗渝陵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5%以上股东罗渝陵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00股。

  截至2021年3月9日,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公司董事会同日收到其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的告知函》,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其承诺进行了预披露。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截至2021年3月9日,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

  3、罗渝陵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罗渝陵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16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3 月 10 日 (周三)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3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3月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茂顺先生。

  6. 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号)。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107,464,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计23人,代表公司股份70,151,66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5.279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     63,757,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人,代表公司股份6,39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57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7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24,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246,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杨利律师、欧玉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1年3月11日刊登的《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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