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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 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月2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1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子公司员工放假提前开工延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故公司于2021年2月4日、2月18日、2月25日、3月4日四次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于2021年3月11日前回复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督促*ST鹏起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31号,简称“《工作函》”)

  收到上述《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快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截止目前,因《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的核查仍未完成,故公司无法在2021年3月11日前完成回复工作,预计于2021年3月18日前回复。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1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

  与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4800万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尚未审理结束,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发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涉及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简称“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未超出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的2019年年度担保额度。本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第一被告: 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 张朋起

  第四被告:宋雪云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为洛阳鹏起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4800万元,实行浮动利率,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伍拾确定,暂为6.525%,还款方式为按半年结息,利随本清,到期日为2020年9月10日。未按合同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百分之伍拾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原告有权计收复利。

  2019年8月22日,*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洛阳鹏起与原告主债权最高余额8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各项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向被告洛阳鹏起提供了借款人民币480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洛阳鹏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洛阳鹏起偿还原告主债务本金4800万元、期内利息3175500元、罚息1083150元(暂截止至2020年12月2日)、复利。(后续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三、诉讼判决

  2020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签发《民事判决书》([2020]豫0311民初8579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47999900元;

  2、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期内利息3175500元及复利;

  3、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逾期的罚息;

  4、被告*ST鹏起、宋雪云、张朋起对被告洛阳鹏起的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8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鹏起追偿;

  5、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洛阳鹏起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已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2日

  ● 报备文件:

  1、 《民事起诉状》(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

  2、 《应诉通知书》([2020]豫0311民初8579号)

  3、《民事判决书》([2020]豫0311民初8579号)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1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

  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进展及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三起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均达成调解协议并进入执行阶段。

  ● 公司及子公司于三起案件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三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 28,138,465.78元(租金)、16,962,975.96元(租金)、16,962,975.96元(租金),合计62,064,417.70元。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三起案件均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三起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10月15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30),披露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因与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纠纷涉及诉讼事项。

  2020年1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达成调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披露了2019年12月27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合肥中院”)主持调解,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合肥中院对诉讼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

  近期,公司获知: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纠纷,合肥中院于2020年7月6日签发《执行通知书》([2020]皖01执700号)、2021年1月7日签发《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700号之九),因被执行人(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确定的义务,合肥中院作出系列裁定。同时获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另外两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编号分别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两起案件各方当事人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简称“蜀山法院”)主持调解,均于2020年3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蜀山法院对两起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2号、2393号),目前两起案件蜀山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2号、2393号)依法立案执行。现将上述三起案件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纠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告德润租赁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通过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被告洛阳鹏起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洛阳鹏起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之后原告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因被告洛阳鹏起没有按约定计划支付租金,原告将四名被告诉至合肥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30)。

  (三)案件执行情况

  2020年7月6日,合肥中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向被执行人(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皖01执700号),责令被执行人(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确定的义务,合肥中院于2021年1月7日签发《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700号之九),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对洛阳鹏起的租赁物和抵押设备予以查封。

  2、被执行人洛阳鹏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三年。

  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第0030号)纠纷

  关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分别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的两起诉讼,涉案金额、案件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均相同,故将两起案件情况合并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 张朋起

  第四被告:宋雪云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编号为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通过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被告洛阳鹏起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洛阳鹏起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合同还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洛阳鹏起租赁期内只有使用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告,除原告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理租赁物;租金共分12期,每3个月偿还一期,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六点五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洛阳鹏起在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2000万元购买了被告洛阳鹏起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洛阳鹏起使用。

  2018年10月16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四期租金发生逾期,原告其后诉至法院,后经与被告协商,原告撤回了起诉。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了德润补(2017) 第0028号《补充协议》(德润补(2017) 第0030号《补充协议》),约定对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偿还计划表进行调整,将第四期租金的金额减少为260155.11元,以后每期的支付金额等亦作相应调整,同时约定因前次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及《补充协议》生效前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由洛阳鹏起于2019年5月16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出具承诺函,对变更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洛阳鹏起的全部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诺对《补充协议》约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还于2019年1月7日签订了徳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28号《抵押合同》(徳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30号),被告洛阳鹏起将其所有的一批设备抵押给原告,对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徳润补(2017)第0028号《补充协议》(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徳润补(2017)第0030号《补充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继续履行中,根据调整后的租金偿还计划表被告第五、六、七期租金到期均未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洛阳鹏起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鹏起还应承担抵押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鹏起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6962975.96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715137.14元(合计按24%/年的标准分段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其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按24%/年的标准以租金16962975.96元为基数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鹏起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2110元;

  3、请求判令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洛阳鹏起所有的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28号《抵押合同》(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30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原告上述全部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情况

  2020年3月19日,经蜀山法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同日蜀山法院对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2020)皖010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洛阳鹏起在2020年10月16日前分八期向德润租赁支付18767002.05元,在2020年10月16日前支付完毕。

  2、若被告洛阳鹏起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任意一条付款义务,则应立即支付德润租赁租金18703892.05元,并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支付至租金清偿完毕时止的违约金,同时支付名义货价1000元、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110元。

  3、*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洛阳鹏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德润租赁对被告洛阳鹏起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02元,减半收取计67201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鹏起、*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

  (四)案件执行情况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案,蜀山法院于2020年8月6日签发《执行通知书》([2020]皖0104执3700号):因蜀山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4民初239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蜀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蜀山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案,蜀山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签发《执行通知书》([2020]皖0104执3788号):因蜀山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4民初239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蜀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蜀山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三起案件均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三起案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2日

  ● 报备文件:

  1、 《执行通知书》([2020]皖01执700号)

  2、 《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700号之九)

  3、 《民事起诉状》(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

  4、《调解协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

  5、《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2号)

  6、《执行通知书》([2020]皖0104执3700号)

  7、《民事起诉状》(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

  8、《调解协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

  9、《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3号)

  10、《执行通知书》([2020]皖0104执3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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