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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12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5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上午9:15至2021年3月19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截止2021年3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15日

  8.出席对象

  (1)截止2021年3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

  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披露情况: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1年3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载公司公告。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附后)。

  2.登记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21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廖荣

  联系电话:(0838)2301092

  传    真:(0838)2301092

  联系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1800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10

  2.投票简称:金路投票

  3.提案表决:上述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直接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3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下午15:00 。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2:授权委托书1(社会公众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授权委托书2(法人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13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金路”)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06民初85号】,公司就与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股权收购款55,769,194.52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至2021年2月18日逾期支付股权收购款的违约金1,552,512.51元;及以55,769,194.52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的1.1倍为利率自2021年2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逾期支付股权收购款的违约金;

  3.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缴纳原协议项下的注册资本金的违约金2,240,383.56元;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保险费119,134.18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

  以上合计:59,686,224.77元

  6.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情况概要

  原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二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在2018年5月9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告二向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诚公司”)实施增资,共同投资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原告向融创诚公司增资入股6000万,被告二向融创诚公司增资1.3亿。增资后,原告持有融创诚公司25%的股权,被告二原持有融创诚公司100%的股权变为75%。结合项目推进情况,原告与被告二在2018年11月22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在2019年2月26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原告在2018年12月7日按约定将6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至融创诚公司账户内,但被告二未按约定增资。2019年4月17日,上述履约保证金转为出资款,2019年5月17日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

  因被告二迟迟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被告一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二、融创诚公司在2019年11月19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被告一概括受让被告二在原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被告一需在2019年12月25日前将1.8亿的认缴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到位,否则需按约定价格收购原告所持融创诚公司25%的股权,收购价格为原告实缴出资款与相应资金成本金额之和,资金成本以6000万为基数,从原告支付出资金额之日至被告一付清全部股权收购款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该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一同意就被告二逾期缴付原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以6000万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一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被告一在2019年12月25日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2020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约定被告一收购原告所持融创诚公司25%的股权,应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第一期股权收购款1200万元,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51,660,578.63元。如被告一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原协议约定向被告一 、被告二主张权利。同时约定每逾期付款一日,被告一需按到期未付金额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应向原告履行的义务及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补充协议四签订后被告委托第三方在2020年4月28日支付1200万元收购款。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情况说明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出具的《承诺函》,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刘江东先生出具的《补充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新金路未能在2021年3月31日前足额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差额部分由其本人不迟于2021年3月31日补偿给新金路。公司将督促刘江东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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