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会议中心汉阳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085,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3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78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0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96,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5%。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83,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伍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1,010,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08,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徐永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1,010,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08,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恺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1,010,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08,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姚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0,896,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1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93,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186%;反对1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1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0,764,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8%;反对1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262,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181%;反对1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14%;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5%。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王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0,896,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1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93,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186%;反对1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张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0,896,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1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93,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186%;反对1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1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树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0,896,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1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93,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186%;反对1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1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高志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190,89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7%;反对19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89,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93%;反对1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陈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191,012,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9%;反对7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42%;反对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应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190,890,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87,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89%;反对1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议案时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2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公司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公司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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