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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ST敦种   编号:临2021-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涉案金额:28,131,029.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持有的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敦煌种业”)于2020年7月6日、7月7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其中: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敦煌种业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事宜,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新01明初137号)及民事起诉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概述

  陆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公司、敦煌种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1,584,721.2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

  二、民事裁定书

  (一)陆港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新01民初181号之三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1)、准许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249,723.61元,减半收取计124,861.80元,由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24,861.81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陆港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3100690370130008666540账户及310069037018800026092账户的保全措施。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陆港公司与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案外达成和解,陆港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新01民初181号之四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3100690370130008666540账户及310069037018800026092账户的冻结。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1年2月22日,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的通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开立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经公司核实,本次公司部分账户冻结系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措施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

  四、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徐咏勋

  被告4: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5:赵林青

  被告6:王涛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20,712,801.1元;

  (2)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6,031,920元;

  (3)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90,000元;

  (4)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249,723.6元;

  (5)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担保费41,584.72元;

  以上合计28,131,029.1元

  (7)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事实与理由:

  2019年原告与被告1签订《预包装食品销售框架合同》,约定在2019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内,被告1向原告采购包装食品。在约定期间内,原告共向被告供货3批,分别签订了《销售合同》,总价款40,212,801.1元,依照约定,被告1应在收货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被告2向原告出具了履约保函,自愿为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截止2020年4月,被告1只支付货款100万元,剩余39,212,801.1元未付。故原告于2020年4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1清偿了部分债务并要求追加担保人,故被告3、4、5、6分别与原告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及保证担保协议》、被告3、4、5、6自愿为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撤回了前次诉讼。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1仍未清偿全部债务,截止今日,被告1尚欠货款20,712,801.1元,根据双方核算,共产生违约金6,031,920元,前次诉讼共产生律师费109万元,产生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296,308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收到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书及传票,本案尚未开庭。

  五、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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