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计划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日拟通过设立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2、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核心管理人员与代理商截止2021年3月16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9,671,521股,增持总金额共计14,628.45万元。
3、 基于行业市场环境回暖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核心管理人员、供应商与代理商决定在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
4、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6),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日以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主体拟通过设立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
2020年11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核心管理人员与代理商截止2020年11月20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535,721股,增持总金额共计8,537.82万元。
2021年1月13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公司董事会秘书肖燕松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肖燕松先生拟计划在未来7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
2021年1月16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董事会秘书肖燕松先生增持公司股份2,548,600股,增持金额为3,933.25万元,肖燕松先生已完成自2021年1月13日起的未来7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的承诺。
目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有关进展情况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拟在二级市场增持木林森股票,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实现公司长远发展与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利益的充分结合。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增持主体拟通过设立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木林森A股股票。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由增持计划管理人根据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和二级市场波动情况独立判断买卖时点和价格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因本次增持计划相关基金的成立与备案、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及信托的成立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故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2个月。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进展情况
核心管理人员与代理商截止2021年3月16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9,671,521股,增持总金额共计14,628.45万元。
基于行业市场环境回暖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核心管理人员、供应商与代理商决定在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
目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尚未实施完成增持计划,在相关法规允许的时间范围内,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核心管理人员、代理商及供应商的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核心管理人员、代理商及供应商的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核心管理团队、代理商及供应商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24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 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支持下属全资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电子”)及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半导体”)更好的开展生产,近日,公司、木林森电子、木林森半导体及晶宇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宇光电”)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下属子公司木林森电子、木林森半导体与晶宇光电采购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额40,000万元。
(二) 担保审议情况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转授权文件,并授权孙清焕先生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上述事项已经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F0148B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6、注册资本: 1080万元
7、成立日期:2003年05月15日
8、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光电器件、组件及其它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架构:
10、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11、木林森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D76Q0E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塘路288号
5、法定代表人:陈江聪
6、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9年02月27日
8、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及材料生产、加工、销售、研发,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其国内贸易。
9、股权架构:
注:吉安市木林森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11、木林森半导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甲方(供方):晶宇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方):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需方):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2、主债权及最高额
(1)乙方自愿为丙方在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甲方采购LED晶片所形成的所有债务(每一笔交易产生的每一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9年,甲方与乙方下属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就采购LED晶片达成合作,现因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产业调整,故改为由丙方承接与甲方的交易。乙方自愿为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01日至2021年03月15日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甲方采购LED晶片所形成的所有债务(每一笔交易产生的每一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乙方对上述连带保证金额为最高额人民币4亿元。
3、保证范围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内和最高额范围内因向甲方采购LED晶片对甲方所形成的债务,包括:
(1)应付货款、利息、违约金;
(2)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甲方实现上述第1、第2项债权或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决争议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调查费等);
(4)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债权债务,甲方与丙方应尽速协商以厘清争议原因,在该争议未厘清前,甲方不得径自要求乙方承担该笔争议金额的担保责任;如经确认因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存在争议的金额,应与甲方协商讨论确认方案方可执行。
4、保证方式及期间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果丙方转让其债务的,则乙方随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该债务受让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如甲方同意主债务延期,则相应的保证期间也顺延,但甲方、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保证期间不顺延。
5、保证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责任的效力或内容不因主合同或主债务的效力、内容或变更、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丙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变化须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则甲方有权拒绝就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变化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463,359.94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为44.8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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