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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苏州银行以下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苏州银行拟对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增授信额度10亿元。此次授信实施后,该公司授信总额为10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信属于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苏州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规定,此次交易不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苏州银行第四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财税大厦6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顾春浩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针纺织品、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9月末,资产总额为295.28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26.32亿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212.56亿元,利润总额为15.10亿元。

  关联关系: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苏州银行1.92%的股份且其原董事长何胜旗为苏州银行股东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定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苏州银行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苏州银行日常经营授信业务,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对苏州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未损害苏州银行股东利益,对苏州银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苏州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董事会的会议材料和会议决议。

  2、审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和会议决议。

  3、审阅关联方基本信息资料、关联交易意向书和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4、审阅苏州银行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独立董事已出具了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并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上述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苏州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对《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为银行政策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具公允性,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 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3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行应参加表决董事13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0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对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增授信额度10亿元。此次授信实施后,该公司授信总额为10亿元。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92%的股份且本行股东监事何胜旗先生过去12个月内曾任其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新增授信额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信属于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规定,此次交易尚不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财税大厦6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春浩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纳税人识别号:91320000134850828X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针纺织品、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末,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67.26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22.19亿元;截至2020年9月末,其资产总额为295.28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26.31亿元;2019年度,其营业收入为396.80亿元,净利润为15.14亿元;2020年1-9月,其营业收入为212.26亿元,净利润为11.98亿元。

  关联关系: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92%的股份且本行股东监事何胜旗先生过去12个月内曾任其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定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本行日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经营授信业务,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未损害本行股东利益,对本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本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初至本公告日,包含本次授信本行给予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授信总额累计为10亿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声明

  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为本行政策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符合本行经营发展的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具公允性,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意将此次关联交易提交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待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独立意见

  关于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属于本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苏州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独立董事已出具了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并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上述关联交易基于苏州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苏州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苏州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苏州银行独立性,不会对苏州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苏州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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