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孔凡涛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宏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除4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3月17日为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6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宏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人数:由29人调整为25人
● 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85.00万股调整为162.00万股。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月20日,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东宏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东宏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1)。
5、2021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一)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共涉及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3.00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名调整为25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5.00万股变更为162.00万股。
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系基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合计2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与东宏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相符,东宏股份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1年3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倪立营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名调整为25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5.00万股变更为162.00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情况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董事鞠恒山先生、毕兴涛先生、刘彬先生、孔智勇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宏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17日为授予日,授予25名激励对象16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鞠恒山先生、毕兴涛先生、刘彬先生、孔智勇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宏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3月17日
● 激励对象人数:25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2.00万股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7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月20日,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东宏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东宏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1)。
5、2021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6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3月17日。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2.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5641.46万股的0.63%。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价格为每股6.33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和。
7、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共涉及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3.00万股,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名调整为25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5.00万股变更为162.00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情况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共涉及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3.00万股,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名调整为25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5.00万股变更为162.00万股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4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3月17日为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6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直接对公司股票进行卖出。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7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6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系基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东宏股份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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