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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所载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注: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以上数据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9.07%,主要系本期贸易、典当及担保业务规模下降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60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17.01%,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下降,存量风险资产清收难度加大,清收回款大幅下降,本期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同比略增。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319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5.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3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83.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46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74.87%,主要系本期业务收入下降,不良清收回款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

  三、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可能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0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邵松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戴悦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薇薇

  合并利润表

  2020年1—12月

  编制单位: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邵松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戴悦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薇薇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1-01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再次收到申请

  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民事诉讼案件: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与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通物流)仓储合同诉讼事项,二审判决已执行完毕。富泰通物流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后又撤回再审申请。现富泰通物流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已立案审查该再审申请。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仓库货物灭失损失价值61,209,860元。

  ● 刑事案件: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法院已出具刑事判决书。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民事诉讼案件

  2017年7月27日,香溢金联与富泰通物流签订《服务合约》,由富泰通物流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郑港二路1号贰仟物流园二楼(东1库)(以下简称:郑州准时达仓)为香溢金联提供仓储服务;同时约定因富泰通物流的主观故意、人为过失、疏忽等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富泰通物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提供的赔偿依货物入仓时香溢金联所提供之声明价值为准。香溢金联采购的货物由供应商运送并经郑州准时达仓验收入库储存。香溢金联在货物储存前向富泰通物流提交了记载声明仓储货物价值等数据文件。

  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对储存于富泰通物流郑州准时达仓的货物进行实地盘点,发现仓储货物价值61,209,860元的苹果手机均已灭失。

  2018年8月27日,香溢金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富泰通物流名下价值61,209,860元的财产。2018年8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年9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富泰通物流账户银行存款61,209,860元,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2019年4月1日,香溢金联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富泰通物流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22日,香溢金联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香溢金联收到法院执行款61,209,860元,收到退回的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352,849元,法院执行完毕。

  2020年3月,香溢金联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富泰通物流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5月,香溢金联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95号《民事裁定书》,富泰通物流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近期无法取得相关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49、2019-023、2019-040、2019-053、2020-015、2020-034。

  2、刑事案件

  香溢金联与河南创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亚通信)于2017年7月签订代采购货物《合作框架协议》,创亚通信委托香溢金联代为采购货物苹果手机。同时,创亚通信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博、自然人张猛对前述委托采购业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采购的货物由富泰通物流提供仓储服务。2018年6月份以来,创亚通信出现违反框架协议约定延迟提货的现象。香溢金联多次催告无果,决定对仓储货物另行处置。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在盘点货物时发现储存手机灭失。鉴于创亚通信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2018年8月24日,香溢金联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报案;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法院已就案件出具刑事判决书。

  二、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18日,香溢金联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富泰通物流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已立案审查该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1283号。

  (一)富泰通物流再审请求

  1、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香溢金联诉讼请求;

  2、判决由香溢金联承担一二审诉讼的费用。

  (二)富泰通物流再审理由,主要如下:

  富泰通物流认为刑事案件判决确认的案件基本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包括刑事判决确认的涉案货物价值与民事判决确认的同一涉案货物价值金额不一致,涉案货物是由创亚通信的人送货的而不是移动、联通供应商直接运送储存,涉案货物损失的责任应当由香溢金联自行承担。其次富泰通物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

  三、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再审申请裁定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正式立案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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