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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1-014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局裁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涉及仲裁的金额分别为(1)工商银行贷款本金7,070万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03.71万元以及仲裁费412,031元;(2)工商银行贷款本金2800万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2.21万元以及仲裁费183,65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所涉金额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 公司因银行贷款、公司债券违约,目前共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案件15起,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9亿元,其中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累计超过17亿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2日出具的《裁决书》(厦仲裁字20201375号)及《裁决书》(厦仲裁字2020075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决书》(厦仲裁字20201375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负责人:应安华

  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2号

  被申请人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晋江市陈埭沟西工业区

  被申请人二、三、四: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1、确认申请人对贵人鸟股份公司在115号《借款合同》和156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73,737,112.78元享有债权。

  2、确认申请人对贵人鸟股份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12号1幢l;2幢2;3幢3;4幢4的房屋以及上述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9)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597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债权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且应以最高债权额11,411.5万为限。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处置所得中扣除,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均不包含在前述11,411.5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3、贵人鸟投资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对贵人鸟股份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人鸟投资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22,000万元为限,但利息、罚息和复利不在此限。

  4、林天福和林锦治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对贵人鸟股份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天福和林锦治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22,000万元为限,但利息、罚息和复利不在此限。

  5、本案仲裁费412,031元由贵人鸟股份公司、贵人鸟投资公司、林天福和林锦治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412,031元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确认申请人对贵人鸟股份公司享有仲裁费412,031元的债权。贵人鸟投资公司、林天福和林锦治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412,031元支付给申请人。

  6、四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决书》(厦仲裁字20200755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负责人:应安华

  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2号

  被申请人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晋江市陈埭沟西工业区

  被申请人二、三、四: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1、确认申请人对贵人鸟股份公司在17号《借款合同》和133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9,222,108.12元享有债权。

  2、确认申请人对贵人鸟股份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12号1幢1;2幢2;3幢3;4幢4的房屋以及上述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9)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597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债权,且应以最高债权额11,411.5万为限,利息、罚息和复利均不包含在前述11,411.5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3、贵人鸟投资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对贵人鸟股份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人鸟投资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22,000万元为限,但利息、罚息和复利不在此限。

  4、林天福和林锦治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对贵人鸟股份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天福和林锦治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22,000万元为限,但利息、罚息和复利不在此限。

  5、本案仲裁费183,656元由贵人鸟股份公司、贵人鸟投资公司、林天福和林锦治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183,656元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确认申请人对贵人鸟股份公司享有仲裁费183,656元的债权。贵人鸟投资公司、林天福和林锦治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183,656元支付给申请人。

  6、四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所涉金额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1)公司累计涉诉金额较高,债权将依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受偿

  公司因银行贷款、公司债券违约,目前共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案件15起,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9亿元,其中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累计超过17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需在重整程序中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合法主张权利。本次仲裁所涉案件的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审查。后续若该债权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确认,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受偿。

  (2)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目前,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7),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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