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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撤销保全申请裁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1-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2020)粤 01民初 201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中院已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在内18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情参见2021年3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自身出具银行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广州中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捷资源在内18名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920680007.81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裁定保全的金额未超过本案诉讼标的额。

  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广州中院认为,中捷资源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应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后方能认定。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中捷资源以此为由认为不应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保全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中捷资源撤销原保全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中捷资源的复议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之一。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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