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思通先生
6、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共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60,01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60,0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1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3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23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3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3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3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马宏继律师、韩洪敬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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