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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度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存货、固定资产、抵债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商誉等进行了减值测试,预计将对2020年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抵债资产和发放贷款及垫款计提减值准备25,605,086.45元,该事项将减少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562,415.40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

  具体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的概述

  (一)资产范围及2020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注: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计提原因、依据及方法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定损失准备,根据不同账龄区间应收款项的实际回收率并结合前瞻性信息确定的预期损失率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2、发放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根据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对年末发放贷款按风险组合分类后,按相应分类的计提比例计提,发放贷款相应的应收利息采用与贷款同样的风险分类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3、抵债资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其中可变现净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确定。

  (三)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上述预计的减值准备计入公司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损益。

  (四)公司审批流程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出具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减值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2020年度预计计提减值准备25,605,086.45元,预计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562,415.40元。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操纵利润。

  2、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存货、固定资产、抵债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商誉等进行了减值测试,对2020年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抵债资产和发放贷款及垫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了2020年度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会认为:

  1、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通过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操纵利润。

  2、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对2020年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抵债资产和发放贷款及垫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了2020年度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2、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1-01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上述规定及要求,公司拟对现行租赁相关会计政策作出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的规定,公司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1-014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办理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

  质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宁夏青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青龙控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家兴先生的电子邮件通知,获悉青龙控股和陈家兴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2、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涉及的业务类型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青龙控股、陈家兴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青龙控股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与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无关。

  (2)青龙控股、陈家兴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为14,500,000股,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3.8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4.33%,对应融资余额5,000万元。

  未来一年内(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为65,600,000股,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2.4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9.58%,对应融资余额20,400万元。

  青龙控股及陈家兴先生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其收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龙控股、陈家兴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青龙控股、陈家兴先生不存在须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青龙控股及陈家兴先生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质押、解除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质押合同;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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