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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基于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与宜春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矿业”)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10,0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宜春国轩矿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其中,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5,1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51%;宜春矿业出资4,9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49%。本次投资完成后,合资公司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经营层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资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宜春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化成路38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8日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

  经营范围:本市范围内所有矿产资源的收储、管理、经营;锂电产业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管理、咨询及策划;锂电新能源及其他矿产资源产业投资与管理;本市范围外其他新兴产业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宜春矿业100%股权,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1、 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宜春国轩矿业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以实际成立日期为准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的开采、收储、管理、经营(具体以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出资方式与金额

  

  本次投资完成后,合资公司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宜春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 合资公司的设立

  1、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拥有的资产有权进行自主支配和管理,并对其经营状况自负盈亏。合资各方对本公司的责任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 合资公司的设立目的:(1)共同投资开发矿产资源;(2)保障甲方锂矿资源;(3)保障双方投资效益。

  3、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4、合资双方的出资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并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各股东注册资本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1)甲方出资5,100万元,持股比例为51%;

  (2)乙方出资4,900万元,持股比例为49%。

  (二)合资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规定,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2)协助合资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3)协助合资公司选购或租赁生产机械设备、材料等;

  (4)协助合资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或资产出资;

  (2)协助办理申请设立合资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3)协助依法依规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4)协助合资公司办理取得相关采矿权;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三)合资公司的资源保障

  1、根据甲方动力电池原料实际需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依法合规向合资公司注入矿产资源。

  2、合资公司取得的矿石资源应优先供应给甲方,以合理保障甲方实际生产需求,甲方对合资公司所供应的所有含锂矿石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

  (四)治理架构

  1、合资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三年。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合资公司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五)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合作协议签署暨合资公司设立旨在落实公司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合同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基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速增长,动力锂电池市场空间持续加大,而锂原料是动力锂电池的核心原材料,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宜春矿业是一家由宜春市人民政府牵头设立的公司,由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全资控股,具有丰富的采矿经验和矿石资源。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成本控制,抵御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通过与宜春矿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布局上游锂矿资源,有利于巩固公司在动力锂电池行业的市场地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

  2、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目前新能源行业发展迅速,开采矿石系公司新进领域,合资公司设立后可能面临经营管理的风险、市场变化的风险和技术进步的风险,合资公司有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3、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是从公司实际利益出发,基于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稳定公司原材料供应,降低采购成本。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22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合同仅为双方基于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投资合同,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投资合同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投资合同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在合肥市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或“本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作目的及背景

  宜春市拥有丰富的锂矿资源,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基础条件优越,宜春市正致力于发展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引进锂电新能源行业头部企业,全力打造全球有影响、全国排前列的锂电新能源产业城市。基于双方共同的发展愿望和相互契合的发展优势,公司拟在宜春实施建设国轩高科锂电产业园项目,并规划于宜春建立公司供应链区域总部,并设立研究院、验证院、检测院等研究机构。

  二、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国轩高科宜春锂电产业园项目。

  1.2  项目金额:具体以实际项目投资为准。

  1.3  项目建设内容:碳酸锂材料的提取、加工与应用,锂电池相关产业的投资。

  2、项目用地

  2.1  用地面积:乙方项目拟用地约500亩,其中一期项目拟用地约300亩,二期项目拟用地约200亩。该项目另计预留用地500亩。

  2.2  乙方依法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出让程序按照《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宜区党办字[2018]96号)第九、十条执行。

  3、甲方责任与义务

  3.1  甲方为本项目成立领导小组,为项目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协调落户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建设经营环境。

  3.2  为支持项目发展,甲方为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和出口补贴。

  4、乙方责任与义务

  4.1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投资建设。

  4.2  乙方在甲方辖内实施锂电材料的研究,积极引进国家级检测、验证机构落户。

  4.3  乙方将甲方定位为区域总部,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进优质上下游企业与整合甲方辖内现有上下游企业并举,实现全产业链及供应链本土化。

  4.4  乙方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报建程序,依法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手续,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各种排放物达到国家标准,并同步建设环保设施。

  5、违约责任

  5.1  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可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需乙方提出申请,说明原因,书面报甲方审批。

  5.2  乙方土地应用于本合同中项目建设,非经甲方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项目用地。

  6、合同的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视适用情况而定)审议批准后方始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投资合同的签署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视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2、本投资合同的签署,主要是基于宜春丰富的锂矿资源以及优惠政策,公司拟在宜春市进行动力锂电池产业链战略投资,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拓展市场空间,加强生产成本管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利益。

  四、风险提示

  1、本投资合同仅为双方基于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投资事项以后续具体实施为准。

  2、本投资合同的实施尚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审批程序。

  3、本投资合同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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