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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报告(下转C27版)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对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4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0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1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7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浙商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经核查,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下转C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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