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5版)
若本人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发行人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否则,发行人有权停止向本人发放相应的税后薪酬并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停发薪酬、津贴等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本公司/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应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并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将自违反本人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4、如因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若本人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六、利润分配安排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正式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及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的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下转C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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