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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接C25版)

  (上接C25版)

  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28.85万元,同比增长58.99%,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00.49万元,同比增长47.48%。

  2020年度,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302,384.19万元,同比增长17.6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793.81万元,同比增长45.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052.32万元,同比增长40.13%。

  预计2021年1-3月营业收入77,750.00万元至88,2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49.63%至69.7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05.28万元至6,834.8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5.67%至47.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326.55万元至6,356.1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7.87%至40.66%。

  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177,150.00万元至208,1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2.90%至44.37%;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61.24万元至21,421.6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44%至25.06%;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103.78万元至20,464.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1.06%至32.88%。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21年3月30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公告;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4,266.7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17,066.7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560.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706.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21年4月7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1年4月6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3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会注册,并应当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3月30日(T-6日)为基准日,拟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如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适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7、网下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3月31日(T-5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3月31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投资者若参与德业股份询价,即被视为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

  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和QFII投资账户无需提交核查文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应通过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建议使用Chrome、IE10或IE11浏览器登录)在线填报提交核查材料。

  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在“个人中心-我的资料”中完善基本资料,机构投资者还需完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配售对象类型为机构自营投资账户除外),资料填写完整后请务必点击“完成提交”,再从“发行动态”中选择“德业股份”项目进行资格报备。

  个人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所有个人投资者均需在线填写并提交《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个人)》、《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原始文件需要从系统下载,然后线下盖章(或者签名),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如有信息修改,须重新下载对应的系统文件,签章扫描后再上传。

  机构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

  (1)所有需提交核查文件的机构投资者均需在线填写并提交《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机构)》和《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2)除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填写并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原始文件需要从系统下载,然后线下签名盖章,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如有信息修改,须重新下载对应的系统文件,签章扫描后再上传。

  具体步骤请投资者登录平台后下载并参阅《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操作指引》进行操作。投资者应于2021年3月31日(T-5日)12:00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报备平台查询资料审核状态。

  特别提示:投资者请切勿更改模版格式,否则将导致文件无法成功上传。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填报,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如系统内显示“全部通过”状态,则表明已完成报备;如未通过,请及时修改填报。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并完成报备,则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2、应急通道提交

  如投资者在本次提交系统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以及注册或提交失败时,经电话确认后,投资者可在2021年3月31日(T-5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将全套核查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gdipo@ebscn.com,并电话予以确认。网下投资者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ebscn.com)下载核查材料中标准文件的模版,下载路径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我们的业务—投资银行—IPO网下发行。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并按相关要求填写。

  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核查材料时,请投资者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全称+德业股份IPO;

  个人投资者:个人+姓名+德业股份IPO。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邮件后1小时内未收到回执,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2021年3月31日(T-5日)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来电确认。敬请投资者保留提交核查材料之已发邮件记录,以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验。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核查事宜的咨询、确认电话021-52523076、52523077、52523071、52523072。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报备截止日2021年3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能在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完整填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报备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填报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上交所办理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日为2021年4月1日(T-4日),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80万股,超过8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6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3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6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8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五)初步询价其他注意事项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按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21年4月7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4月8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1年4月12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1年4月8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4月6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1年4月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1年4月12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但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4月9日(T+1日)刊登的《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及2021年4月12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八、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将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配售对象的分类标准为:

  A类: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

  B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类:为所有不属于前述A类、B类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二)配售原则

  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分配给该类型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本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将根据网下缴款情况确定。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1年4月12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4月1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1年4月12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4月14日(T+4日)刊登的《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8、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益资本市场部

  簿记咨询电话:021-52523660、52523661、52523662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52523076、52523077、52523071、52523072

  发行人: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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