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1-017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郑州境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该合同”),总投资约131.89亿元(最终以批复概算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各自授权代表签字且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对当期业绩的影响:投资协议履约对本公司2021年全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1.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对项目成本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2.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20年12月30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投资人投标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组织实施本项目涉及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履行申报手续、根据有关方面意见调整项目内容、筹措项目贷款等建设资金,以及签署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等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053号公告。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推荐方案起点位于荥阳市豫龙镇郝寨南,设置陇海西路枢纽互通连接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在花地沟北侧进入巩义市境内。经规划焦平高速、长寿山景区、后寺河水库、青龙山隧道、焦桐高速、S237、耐火材料工业园区、规划G207交叉、规划伊偃高速,在李庄北上跨G207设置缑氏互通,在段沟北设置伊滨东互通,随后路线向西在杨沟北设置龙门东互通上跨规划G208,于刘窑西设置T型枢纽互通连接二广高速到达项目终点。路线全长约99.215公里,其中郑州境约65.925公里,洛阳境33.290公里。项目基本情况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为准。
2、本项目总投资约131.89亿元(最终以批复概算为准)。
3、项目总投资最终以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
甲方:郑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侯红
职务:市长
乙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徐庄东路97号牛顿国际B座3楼H11
法定代表人:马沉重
职务:董事长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本项目资金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2、甲方负责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协助项目公司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3、甲方应督促实施机构及时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4、甲方负责本项目涉及的上级补助资金(如有)及时拨付至项目公司。
5、甲方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13445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及费用包干补偿办法(试行)》规定,负责在对应批复概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范围内完成用地手续组卷批复和“净地”交付,负责为项目公司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批复概算内的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由甲方包干使用,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超出概算部分由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所需临时用地(包括便道、取土场、弃渣场、料场、拌合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等)和项目用水、用电等,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缴纳的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退税的前提下,甲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退还给乙方。甲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5G运行环境,提供基站等必要设置,保障智慧高速系统运行正常。
7、甲方负责为项目建设、运营提供良好环境,为乙方及项目公司行使各项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对出现的阻工、上访事件及阻碍乙方及项目公司行使各项权利的其他情形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运营顺利进行。
8、有关征地拆迁责任、用地范围、相关手续办理、施工环境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本协议相关条款未约定的,按照省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9、由于政府提前收回本项目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和特许经营权协议,给予乙方或项目公司赔(补)偿。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10、除非有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本协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甲方不应干预项目正常实施及项目公司正常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组建的项目公司应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登记,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2、乙方负责督促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并促使项目公司遵守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3、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筹措资金投入本项目。
4、乙方负责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向甲方提交项目投资人履约担保。投资人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施工许可后,甲方予以退还。在取得施工许可后10日内由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提交100万元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5、在甲方确保属于甲方应提供的开工必备条件满足的前提下,乙方进行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复工期按时交工,但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
6、在项目公司实现盈利前,乙方不得以管理费、担保费等名义从项目公司提取费用,除非事先获得甲方同意。
7、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8、 乙方在行使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不得作出与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与本项目投资人身份不相称、不一致的任何行为。
9、乙方应接受甲方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为本项目开展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由项目公司承担,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计入项目总投资。
10、乙方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可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的减税、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乙方或项目公司仅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部门和标准缴纳税费,除国家政策有新的调整外,甲方不得另外增加其他征收项目。
(三)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机构及乙方委派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
2、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移交等工作,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收费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经营权,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按照届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
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30日(或其他适合的期限)内,甲方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乙方已按照本协议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已按要求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
(五)特许经营期及期满移交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下同)。其中:
1、建设期4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
2、运营期40年,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40年,收费期与运营期时间一致,自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以上级批复为准)。
3、本项目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经营权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的经营期,与收费期相同。
4、收费期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复为准,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涉及收费期的审批。
5、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应附加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甲方不承担项目移交之前的任何债务和责任。
(六)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目标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的要求,积极实施品质工程建设。
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4、运营养护目标: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5、服务质量目标: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损失标准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为准。
2、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解释或履行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对项目成本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2、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郑州境段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1-018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洛阳市境段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洛阳市境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该合同”),总投资约为51.2亿元(最终以批复概算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各自授权代表签字且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对当期业绩的影响:投资协议履约对本公司2021年全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1.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对项目成本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2.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20年12月30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投资人投标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组织实施本项目涉及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履行申报手续、根据有关方面意见调整项目内容、筹措项目贷款等建设资金,以及签署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等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053号公告。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推荐方案起点位于荥阳市豫龙镇郝寨南,设置陇海西路枢纽互通连接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在花地沟北侧进入巩义市境内。经规划焦平高速、长寿山景区、后寺河水库、青龙山隧道、焦桐高速、S237、耐火材料工业园区、规划G207交叉、规划伊偃高速,在李庄北上跨G207设置缑氏互通,在段沟北设置伊滨东互通,随后路线向西在杨沟北设置龙门东互通上跨规划G208,于刘窑西设置T型枢纽互通连接二广高速到达项目终点。路线全长约99.215公里,其中郑州境约65.925公里,洛阳境33.290公里。项目基本情况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为准。
2、本项目总投资约为51.2亿元(最终以批复概算为准)。其中,项目资本金约为10.24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
3、项目总投资最终以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
甲方:洛阳市人民政府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28号
乙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徐庄东路97号牛顿国际B座3楼H11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2、甲方负责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依法为乙方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协助项目公司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3、甲方授权并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及时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4、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将项目建设用地提供给项目公司,负责为项目公司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征地拆迁费用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13445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及费用包干补偿办法(试行)》等省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依据双方签订的“征地拆迁概算费用包干使用协议”执行。
5、甲方负责统筹协调项目临时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缴纳的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退还给乙方。
6、甲方负责为项目建设、运营提供良好环境,为乙方及项目公司行使各项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对出现的阻工、上访事件及阻碍乙方及项目公司行使各项权利的其他情形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运营顺利进行。
7、有关征地拆迁责任、用地范围、相关手续办理、施工环境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本协议相关条款未约定的,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13445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及费用包干补偿办法(试行)》等省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8、由于政府提前收回本项目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乙方或项目公司赔(补)偿。
9、除非有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本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甲方不应干预项目正常实施及项目公司正常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组建的项目公司应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登记,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2、乙方负责督促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遵守并促使项目公司遵守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3、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筹措资金投入本项目。
4、乙方负责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向甲方提交项目投资人履约担保。投资人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为100万元。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后30日内,甲方予以退还。
5、乙方保证本项目在2021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按照批复工期按时交工,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
6、在项目公司实现盈利前,乙方不得以管理费、担保费等名义从项目公司提取费用,除非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7、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8、乙方在行使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不得作出与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与本项目投资人身份不相称、不一致的任何行为。
9、乙方应接受甲方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为本项目开展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由项目公司承担,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计入项目总投资。
10、乙方及项目公司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乙方或项目公司仅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部门和标准缴纳税费,除国家政策有新的调整外,甲方不得另外增加其他征收项目。
(三)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机构及乙方委派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
2、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移交等工作,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收费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经营权,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按照届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
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30日(或其他适合的期限)内,甲方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乙方已按照本协议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2、项目资本金按计划分批到位。
(五)特许经营期及期满移交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下同)。其中:
1、 建设期4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
2、运营期:40年(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中投资回收期年限为准),自项目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中投资回收期年限为准,自项目收费许可颁布规定收费之日起计。
3、本项目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经营权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的经营期,与收费期相同。(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按照届时法律法规执行)
4、收费期具体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中投资回收期年限为准,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涉及收费期的审批。
5、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授权部门,该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应附加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甲方不承担项目移交之前的任何债务和责任。
(六)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目标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的要求,积极实施品质工程建设。
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运营养护目标:(1)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80;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80;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80;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80;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80;
(2)树木、花草的成活率≥85%,保存率≥80%。
5、服务质量目标: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解释或履行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对项目成本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2、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洛阳市境段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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