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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3月30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共15名,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1名,其中胡天高董事、廖柏伟独立董事以电话形式参会。徐仁艳董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沈仁康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任志祥董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朱玮明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楼婷董事以电话形式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均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沈仁康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行长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通过《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商银行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0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2.05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5.62亿元。

  3、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61元(含税)。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度资本规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听取。

  十四、通过《关于董事会对董事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关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及2021年度风险偏好建议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021年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大方面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浙商银行的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浙商银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浙商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1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浙商银行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0年度浙商银行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王建、任志祥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浙商银行根据经营需要,对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金额及所涉及交易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要,其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公允性原则;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浙商银行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建、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十八、通过《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十九、通过《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王建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建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1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 利润分配方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同意按照 2020年度本公司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 113.77亿元的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按照经审计的本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 12.05 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5.62亿元;

  (三)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1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 H 股股东支付。港元兑人民币汇率按照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元平均汇率中间价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1,268,696,77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4.24亿元(含税)。2020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10%。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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