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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11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21-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11次会议,经监事方照亚召集,于2021年3月30日在东航之家召开。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会议由监事方照亚主持,公司监事郭丽君、周华欣出席了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审议了会议议案,经一致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报告》。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本议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聘任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授权内容及授权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本议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及其运行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对内部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给予了关注,对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 审议通过《2020年度报告》。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本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六、 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该议案的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意将本议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的授权内容及授权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本议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监事会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 《监事会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同意将本议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选举郭丽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21-03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度,因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航空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公司经营业绩遭受严重影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需要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当年实现盈利。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为亏损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本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建议公司2020年度不实施现金分红,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说明

  2020年度,因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航空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公司经营业绩遭受严重影响。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人民币-118.35亿元,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约为人民币-22.47亿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需要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当年实现盈利。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为亏损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本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2021年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股东回报、盈利状况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做出的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获得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21-02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第2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2次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21年3月30日在东航之家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李养民,董事唐兵,独立董事邵瑞庆、蔡洪平、董学博,职工董事姜疆现场出席了会议。

  公司监事郭丽君、方照亚、周华欣,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并决定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同意公司2020年度不实施现金分红,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同意依照决策程序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中国(A股)财务报告审计师、美国(ADR)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

  2.同意聘请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国际(H股)财务报告审计师;

  3.同意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包含增值税)。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请见附件1)。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YPERLINK “http://www.sse.com.cn“ www.sse.com.cn)。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报告》。

  1.同意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将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A股)和2020年度业绩公告(H股)连同第1项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一起分别在上海和香港两地同时网上披露;

  2.同意将《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详情请参见公司《2020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和第八节“公司治理”之第三、四部分“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3.同意2020年度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4.同意授权董事长及/或副董事长于2021年4月底前签署H股2020年度报告、签署公司20-F表年报并报送美国证监会(SEC)。

  公司 2020年度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YPERLINK “http://www.sse.com.cn“ www.sse.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请见附件2)。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发布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附件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说明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条件下,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1. 债务融资工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境外人民币或美元及其他币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永续债,或其它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即可发行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但是,本授权项下所发行的债券及/或所采用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包括可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2. 发行主体:公司和/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体发行主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需要确定。

  3. 发行规模: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未偿还余额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根据本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4. 期限与品种:除永续债之外,最长不超过15 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确定。

  6. 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如果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7. 担保及其他安排: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8.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9. 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他市场条件:

  (1)确定每次发行的发行主体、种类、具体品种、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及其他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筹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每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发行、存续期内安排还本付息、交易流通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已就任何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公司董事会已获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相关事宜。

  (6)根据适用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派发与发行有关的公告和通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在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币种结构、利率结构。

  (8)将上述事宜转授权给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人选。

  附件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说明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a)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无条件及一般性地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公司特定需要、其它市场条件以及以下条件全权办理本公司股份发行的相关事宜:

  (i)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或处理的本公司内资股(「A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包括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数量各自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时本公司该类A股及H股的20%,并在本条第(iii)项所述前提下,在该限额内,对发行、配发或处理的A股及/或H股股份数量做出决定;

  (ii) 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iii) 董事会批准、签订、修改及作出或促使签订、作出及修改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发行、配发或处理任何A股及/或H股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及事宜;及

  (iv)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例、法规及规例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且本公司仅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后方能完成有关发行。

  (b)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一般性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但若董事会已于有关期间内做出发行决议,则该授权可及于本公司完成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审批后完成有关发行。「有关期间」指由本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 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c)决定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而获授权发行股份,并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采取其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其它所需的手续以实现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以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21-0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度国内(A股)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0年度国内(A股)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达到可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年数上限,因此,本公司拟于2021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其对此无异议。

  ●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3月30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为本公司2021年度国内(A股)、美国(ADR)财务报告审计师以及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聘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为本公司2021年度香港(H股)财务报告审计师,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包含增值税)。本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0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2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359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27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6.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4.35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9.50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19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89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69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本公司同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普华永道中天四名初级员工因其个人投资行为违反独立性相关规定,于2019年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其个人出具的警示函,上述个人行为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或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该四名人员随后均已从普华永道中天离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旭东,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5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在该所执业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至2012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4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玉玉,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8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起开始在该所执业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至2009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已签署3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王笑,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1995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起开始在该所执业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至201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5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本公司的2021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旭东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王笑先生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玉玉女士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本公司的2021年度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旭东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王笑先生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玉玉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经履行招标选聘程序,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审计收费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其中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97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2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公司自2013年起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师。截至2020年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为本公司提供了8年审计服务,2020年度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达到可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年数上限,因此,本公司拟于2021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结合本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选聘情况,本公司自2021年起拟聘请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担任本公司审计服务的外部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现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由于本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本公司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已对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可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本公司2021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本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

  (四) 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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