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1-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先生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268,747,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3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70,46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16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339,210,3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48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23,61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暨拟签订<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269,193,9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590%;70,016,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2,249,700股同意,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41%;1,366,4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59%;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1-02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案件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幸福支行”)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公司违规担保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0602民初277、294号),该案件涉及违规担保事宜已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中进行了披露,现将相关担保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违规担保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7日,华夏银行幸福支行与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东琨”)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4,142.75万元;同日,华夏银行幸福支行分别与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孟健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华夏银行幸福支行因烟台东琨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借款合同》贷款本息,诉至法院要求烟台东琨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孟健先生按照上述《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2021)鲁0602民初277、29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华夏银行幸福支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华夏银行幸福支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上市公司担保无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处理上述事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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