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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04月06日14:50召开,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04月06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04月06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04月06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堂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33,540,6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60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33,396,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 57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1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2,0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钟祥伟律师、向缘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540,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540,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钟祥伟律师、向缘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06日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8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

  及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齿蓝黛”)、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械”)、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货款及与供货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08月25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9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065)、《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

  公司子公司近期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传票》,现将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情况、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涉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情况、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涉及诉讼情况

  (一)新增提起诉讼情况

  1、案件一提起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12民初4227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股份”)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323,732.54 元;

  ②判令被告野马股份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323,732.54元为基数,自2020年0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③判令被告野马股份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④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野马股份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野马股份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野马股份提供了其生产所需产品,但被告野马股份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5,389,725.81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野马股份催收欠款,但被告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案件二提起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12民初4226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494,854.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384,912.83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06月30日起算,其中109,941.2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09月28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②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10,000元;

  ③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销售”)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销售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一野马销售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一野马销售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1,494,854.07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销售及分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二野马股份作为被告一野马销售的唯一股东,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混同,被告二依法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被告三系被告二野马股份100%控股公司,与被告一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在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有货值金额为109,941.24元的产品系通过被告一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送货给被告一后,被告一及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三进行结算,即将该部分货款直接转移给被告三,并要求原告将发票开具给被告三。三被告作为关联企业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方面高度混同,被告三依法也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1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12民初9779号)

  (3)诉讼进展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齿蓝黛货款487,880.8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87,880.81元为基数,从2018年01月0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08月19日,从2019年0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②驳回原告北齿蓝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40元,减半收取7,370元,由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原告北齿蓝黛负担2,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案件2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413执3459号之一)

  (3)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就与客户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乘汽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苏0413民初1105号)。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大乘汽车同意支付原告蓝黛变速器货款4,056,774.51元;但大乘汽车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蓝黛变速器依法向金坛法院申请对大乘汽车资产予以强制执行,金坛法院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银行存款人民币4,242,674.8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12月19日登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120)。

  金坛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乘汽车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也未能提供大乘汽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金坛法院依法向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金坛法院(2020)苏0413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执行程序已终结,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尚未能收回案件所涉款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蓝黛变速器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大乘汽车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1892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960美元(折合人民币329,736元,按照2020年11月1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即1美元对换人民币6.6元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980美元(折合人民币164,868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2,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6,5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03月01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9DX-设备类-002),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LCM电测信号发生器63台、Cell综合测试仪19台、LCD模组电测机-高抗静电1台,设备总价为249,800美元。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合同总价款的50%,计124,900美元;每完成一批合同设备的制作后,被告可到原告工厂进行预验收,每一批设备预验收合格后,在出货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该设备对应合同价款的30%;每一批设备正常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后双方组织终验收,每一台设备终验收合格被告出具《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后向原告支付该设备对应合同价款的20%。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根据被告的要求,积极组织设备制造工作,并如期完成了设备的交付工作(其中,Cell综合测试仪19台于2019年07月23日交付;LCM电测信号发生器63台及LCD模组电测机-高抗静电1台于2019年08月15日交付)。

  设备交付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完成终验收工作,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至今距离交货日期已逾15个月之久,被告长期怠于履行其验收设备及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公司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尚在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费。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注2: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于2020年08月21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力帆股份司法重整,力帆股份自2020年08月21日起,启动了力帆股份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帝瀚机械作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力帆股份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注3:根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三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众泰汽车全资三级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众泰汽车于2020年12月0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众泰汽车全资三级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和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亦均被永康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根据众泰汽车于2020年12月0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予以受理。鉴于前述情况,众泰系下属企业启动了相关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作为众泰系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根据2018年06月20日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签署的《业务变更通知》,自2018年06月20日起,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转移至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因此蓝黛变速器对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以江南制造为主体向其进行了债权申报。

  注4: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5破申652号)、公告及《决定书》((2021)渝05破5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申请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子公司北齿蓝黛作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向其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公司子公司相关债权申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5:2020年12月01日,力帆股份管理人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渝05破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为:按管理人确定的债权金额,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力帆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转增股票抵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6.26174076股力帆股份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5.97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和帝瀚机械均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蓝黛变速器收到力帆股份清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及ST力帆股票683,544股;帝瀚机械收到ST力帆股票200,448股。

  注6:上述子公司申报及确定金额大于前表中一审判决金额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债权申报金额中包括了部分尚未开票结算的库存未使用产品金额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已向相关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部分债权申报金额尚未被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确定,因此最终申报债权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子公司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情况

  

  4、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及涉及的经济诉讼案件共计21件,其中重要的为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的诉讼案件共计19件,涉及标的额合计约为人民币9,328.43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因部分客户进入司法重整、破产程序,公司子公司对其中11个已一审判决或调解等案件进行了相应的债权申报,目前5个案件已通过客户以现金和股票抵偿方式获得清偿而结案,其他案件申报债权执行情况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子公司其中1案件因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而无法得到清偿;其他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述案件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及执行情况、债权申报及执行情况,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相关项目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传票》。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06日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4月0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朱堂福先生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朱堂福先生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1 年03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堂福先生与杨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朱堂福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2158%)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杨军先生。本次股份转让后,控股股东朱堂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260,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06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03月23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二)。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转让双方于2021年04月0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04月02日办理完毕,过户数量为30,000,000股,过户日期为2021年04月02日,本次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根据《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交易双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注:本次转让股份来源及性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控股股东朱堂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260,320股,持股比例由占公司总股本的34.1218%下降至28.9060%,朱堂福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58%,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完成后,相关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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