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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322,448,979股,将于2021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21年4月15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四川省国资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释  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世纪地和为战略投资者并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川发环境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与世纪地和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川发环境免于要约收购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8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意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与川发环境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终止与世纪地和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川发环境免于要约收购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9月23日,清新环境收到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川发展[2020]417号),同意清新环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020年9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与川发环境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川发环境免于要约收购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11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川发环境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21年1月22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9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四川发展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322,448,97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2021年3月12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2021]京会兴验字第79000004号)验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79,999,997.1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6,389,102.8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3,610,894.29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4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川发环境。本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322,448,979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批准要求。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4.9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成交量)的80%。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2021年3月12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2021]京会兴验字第79000004号)验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79,999,997.1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6,389,102.8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3,610,894.29元。

  (七)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川发环境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58,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川发环境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川发环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无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暂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发行人律师

  (三)审计机构

  (四)验资机构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3月8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1年3月8日,北京世纪地和控股有限公司通过转融通出借了350万股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截至2021年3月18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1年3月18日,北京世纪地和控股有限公司通过转融通出借了350万股

  本次发行后,川发环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由1,081,272,100股增加至1,403,721,079股。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川发环境的持股比例由25.31%上升至42.47%。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资金实力将大幅增强,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降低,财务结构更趋合理,偿债能力得到加强,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由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效益在短期内无法迅速体现,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可能性。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未来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研发实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动。

  (六)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公司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1-9月财务数据采用自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2020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计算已年化,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账面价值平均值(存货已加回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平均额

  6、毛利率=1-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7、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价值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注1:2020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2020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据源自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据源自公司2019年年报;

  注2: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9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1-9月和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注3: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9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1-9月和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主要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9月末,发行人的总资产分别为1,265,594.47万元、1,072,969.35万元、992,663.50万元和1,038,520.24万元,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等。

  从资产结构来看,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9月末,发行人流动资产分别为669,825.04万元、578,945.56万元、463,754.94万元和517,022.37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52.93%、53.96%、46.72%和49.78%;非流动资产分别为595,769.43万元、494,023.80万元、528,908.56万元和521,497.86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47.07%、46.04%、53.28%和50.22%。

  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在2018年末较2017年末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子公司铝能清新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2019年末及2020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规模变化较为平稳。

  (二)盈利能力分析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公司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原子公司铝能清新不再纳入合并报表所致;2020年1-9月,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发行人部分项目延迟开工,导致2020年业绩受不可抗力影响下滑,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有所下降。

  (三)偿债能力分析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9月末,公司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能力指标较为稳定,2018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2017年末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铝能清新出表所致。

  (四)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9月末,公司主要资产周转指标如下:

  注:2020年三季度数据已年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周转率指标较为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略有下降,主要原因系发行人收入规模有所下降所致。

  (五)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582.48万元、106,213.73万元、134,573.33万元和22,626.18万元。2018年至2019年,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明显好转,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加大催收回款力度,着重开发回款较好的优质业务,同时,由于发行人客户主要面向国有企业,2018年,国家号召国有企业清欠民营企业欠款,该政策对发行人回款具有积极作用。

  2017年度,发行人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为106,455.0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收回了到期的理财,2018年度,发行人投资活动现金流入18,037.92万元,主要原因系收回大唐乌沙山项目前期投资所产生的16,384.23万元所致。2019年度,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26,863.54万元,较上年增长48.93%,主要系收回铝能清新借款所致。

  2018年度,发行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22,421.92万元,增幅为46.61%,主要原因为偿还到期借款规模增加。2019年度,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177,783.40万元,较2018年度有所收窄,主要系上年同期借款规模较大所致;筹资活动现金流出311,700.79万元,主要系2019年度有息负债规模及偿债金额均有所下降所致。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5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节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当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以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前向中国证监会已报备的发行方案等材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私募登记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签署时间:2021年3月8日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顾翀翔、庞晶晶

  尽职推荐期间:指本协议生效日至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日

  持续督导期间:指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日至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保荐协议其它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清新环境,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要求乙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尽职推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协调组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申请工作、依法对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等;

  ②知晓乙方推荐工作的计划和进度、保荐代表人实际履行保荐职责的能力和工作经历;

  ③因乙方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甲方的义务

  ①指定具备较强协调和管理能力的专人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②保障乙方充分行使组织统筹、尽职调查、独立判断等职责,并敦促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③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的要求提供信息与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④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一)规定的情形。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①查阅所有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档资料和会计记录(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的除外),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②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章程及各项规范运作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建议和咨询;

  ③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甲方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

  ④对甲方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

  ⑤对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可以合理信赖,对相关内容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乙方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⑥对高管人员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进行调查或核查;

  ⑦对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行为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如果情节严重将不予推荐或撤销推荐直至终止本协议;

  ⑧对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如果情节严重将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乙方的义务

  ①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组织协调发行上市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推荐义务,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②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并具备足够的水准;

  ③制定发行上市的总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和制作;

  ④确信独立判断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⑤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确认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⑥出具推荐意见,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⑦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⑧负责本次发行的承销工作;

  ⑨敦促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上市推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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