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中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债券代码:112623 债券简称:17丽鹏G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项目概况
1、当事人
原告:秦仕兵
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被告一)、安顺华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定为2亿元(暂定金额,最终以司法鉴定或审计结果为准),并以此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确认原告对涉案项目的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是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一期、二期项目(以下分别简称“安顺一期项目”、“安顺二期项目”)的业主,2016年3月被告二将安顺一期项目发包给被告一施工;2017年6月,被告二将安顺二期项目发包给被告一施工。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就安顺一期项目、安顺二期项目签订了项目工程经济责任承包相关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上述项目的实施。安顺一期项目已完成施工及审计结算,被告已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安顺二期项目大部分已验收合格但尚未完成审计结算,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具体相关事实,有待法院通过审理后认定。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案情复杂,现阶段各当事人就相关事实争议较大,案件事实有待法院审理认定;同时,该项目政府实施主体尚未按约定向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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