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敏
医药行业合规发展问题再度引发关注。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称,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当晚,扬子江药业的母公司杨子江药业集团就此事回应称,市场监管总局对集团部分产品涉嫌垄断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集团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公司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理解,完善各环节管理,坚持质量至上,继续用高质量药品惠及人民生命健康。
对于此项处罚,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创始人史立臣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是今后药企进行协议和营销时需重点防范的风险点。扬子江药业此次被罚,说明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制剂领域,医药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将促使医药企业在经营上更加规范。
医药巨头涉嫌价格垄断
扬子江药业是国内医药生产龙头企业,在国内医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300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扬子江药业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扬子江药业的药品通过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不同药品在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核实,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整个扬子江药业集团(当事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集合)的核心和中枢,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中是决策者、实施者和监督者。当事人下属药品生产和销售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参与垄断行为,在垄断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上均遵从于当事人统一领导和部署,不具有独立意志。特别是徐镜人作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定价委员会主任和药品生产、销售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分说明参与垄断行为子公司意志具有从属性。因此,本机关将违法主体认定为当事人,并将其子公司垄断行为视同为当事人行为。”
“大型药企在国内进行销售控价的行为其实比较普遍。”一位医药行业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扬子江药业此次被罚,释放出的信息是,医药市场应该是多元化的、更具包容性的,不排除日后会有更多药企被进行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目的是降药价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后发现,反垄断已成当前医药行业是否合规经营的关注重点。
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先声药业开出1亿元反垄断罚款。4月2日,天药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涉嫌达成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协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达4402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51%和30.3%。
上述接受记者采访的不愿具名的医药行业内部人士表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出的反垄断大动作,目的是为了降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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