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1年4月15日
(1)现场会议:2021年4月15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2021年4月15日,其中通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2、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2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如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种表决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松亭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情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为63,884,63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39%。其中:现场参会有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3,2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6668%,其中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087,2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44,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71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31,80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7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87,26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23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4,53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5371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见证律师:司慧、张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35 %;反对122,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1 %;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47%;反对122,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7%;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5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8 %;反对11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4,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50%;反对11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94%;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5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0 %;反对12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13%;反对12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7%;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7 %;反对12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反对12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1%;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6,164,799.54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73,668,863.7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90,773,326.06 元,资本公积为955,982,235.21 元,盈余公积为53,761,224.01元。基于公司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公司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进行如下分配:
(1)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4,000,000.00元,比例为2020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42%,,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本年度不送红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80%;反对23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弃权401,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9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388%;反对23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2%;弃权401,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9 %。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21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2 %;反对13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98%;反对13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9%;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3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4 %;反对10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18,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93%;反对10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7%;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7%;反对14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24%;反对14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6%;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0 %;反对9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21,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94%;反对9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3%;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072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春股份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春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844,636股,均为截至2021年4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春股份股东。金春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金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35%;反对122,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1%;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8%;反对11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0%;反对12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87%;反对12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3,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80%;反对23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弃权401,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21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2%;反对13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4%;反对10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7%;反对14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0%;反对9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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