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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 于2021年4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总额320.00万股的31.25%,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00万股的1.00%。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19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卢国建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公司董事长卢国建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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