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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确认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1-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吉林市拓普纺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吉林富博纤维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业务往来,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销售商品、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和借款等。

  公司与上述各方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20,900万元。2020 年 1-12 月公司与各方关联交易金额为4,143.27万元。

  2021年4月19日,公司第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确认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与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宋德武、刘宏伟、孙玉晶、周东福、等予以回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和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予以回避表决。

  (二)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三)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之规定,2020年5月吉林化纤集团收购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7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开展的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度未超过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关联交易额度,具体交易金额及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峰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88,393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生产各种腈纶纤维、腈纶毛条及相关产品,上述业务的技术咨询服务;腈纶生产原料仓储与分销,电力生产,热力及工业用水服务(以上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奇峰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奇峰公司2020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338,485万元,净资产80,075万元,1月至12月营业收入209,283万元,净利润-2,164万元(未经审计)。2020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采购备品备件材料、压缩空气;向其销售备品备件材料劳务。股份公司2020年12月末总体上为应付奇峰公司款,不存在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1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压缩空气等500万元、劳务及材料500万元。向其提供材料3,000万元、提供劳务500万元。

  (二)吉林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建安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710万元,法定代表人:夏郁葱,经营范围: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非标准钢结构的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施工)。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建安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建安公司2020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3,843万元,净资产-520万元,营业收入899万元,净利润31万元(未经审计)。2020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结算以前年度形成的工程款。股份公司2020年12月末为应付建安公司工程款,不存在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1年,本公司预计该关联人负责本公司工程项目金额为5,000万元。

  (三)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简称“吉盟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4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外开发、生产和销售腈纶,差别化腈纶,特殊化腈纶及其相关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吉盟公司系奇峰化纤之合营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吉盟公司2020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19,913万元,净资产10,308万元,营业收入145,737万元,净利润-4,093万元(未经审计)。2020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采购压缩空气、材料、接受劳务; 向其销售备品备件材料及劳务。该关联人为奇峰化纤之合营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1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压缩空气等300万元;劳务及材料500万元。向其提供劳及材料1000万元、提供劳务500万元。

  (四)吉林市拓普纺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拓普纺织”)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经营范围腈纶纱、粘胶纱制造;自有资产经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机械设备的经销及进出口;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拓普纺织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拓普纺织公司2020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71,667万元,净资产1,969万元,营业收入2,986万元,净利润-1,055万元(未经审计)。2020年,本公司与之未发生关联交易。该关联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1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复合强韧丝等600万元。

  (五)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德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402.50万元,法定代表人:岳福升,经营范围:纺织原料及针、纺织品,服装,服装面料,床上用品,建筑装潢材料(不含木材,不含油漆),初级农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经销;化工原料及产品(其中危险化学品仅限硫磺、硫酸、双氧水、盐酸、乙醇、丙烯腈无储存批发)经销。(一般经营项目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福润德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福润德公司2020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42,894万元,净资产381万元,营业收入106,428万元,净利润1,168万元(未经审计)。2020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销售复合强韧丝。该关联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1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短纤3,000万元。

  (六)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化纤集团”)

  1、基本情况

  化纤集团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0,906.58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承包境外化纤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电力生产;热力、工业用水服务(以上项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2、化纤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18,067,074股份,占总股本的16.1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一)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化纤集团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240,720万元,净资产262,488万元,营业收入560,142万元,净利润-22,914万元(未经审计)。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1年本公司预计向关联方借入流动资金总额5,000万元。

  (五)吉林化纤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简称“国兴碳纤维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小君,经营范围:碳纤维生产及制品加工,销售;碳纤维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兴碳纤维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国兴碳纤维公司2020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20,012万元,净资产-23,500万元,营业收入6,629万元,净利润496万元(未经审计)。2020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提供劳务材料。该关联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1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提供劳务、材料300万元。

  (六)吉林富博纤维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富博研究院”)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化学纤维与精细化工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及技术转让;各种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化学纤维(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药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及技术转让;碳纤维原丝、碳纤维及碳纤维制品(以上不含危险化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化纤设备和自动化集成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兴碳纤维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富博研究院2020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464万元,净资产55万元,营业收入180万元,净利润-70万元(未经审计)。2020年,本公司未与之发生关联交易。该关联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1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提供劳材料200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若交易的商品和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双方根据成本协商定价;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对于公司与各方2021年度预计范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在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将在交易实际发生时签署具体协议。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各方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2、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对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符合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稳步发展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未损害本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确认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制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确认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公司《确认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通过,同意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1年4月19日,公司第九届十四次监事会会审议通过了《确认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1-3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三分之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3,288,434.13 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 -773,895,127.40 元,实收股本  2,168,311,443.00 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1/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

  公司产品畅销国内外,其中出口比例较高,2020年受全球疫情影响,尤其国外疫情超预期发展,产品产销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虽然第四季度产销率有所回升,但全年毛利率仍较2019年度有所下降。主要体现在粘胶长丝销售量同比下降14%左右,价格同比下降13%左右,虽然粘胶短纤放量产出较上年增加了收入,但因前三个季度粘胶短纤售价一度跌至了历史最低点,故影响利润及收益指标整体下降。因此,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为亏损。

  三、应对措施

  1. 面对后疫情时代行业新的发展趋势,将继续立足于吉林省,坚持“夯实主业,加快升级,转型”的原则,充分发挥优良的环保基础、工艺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管理优势、规模优势,大力发展公司优势产品,不断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资本结构、业务结构,不断努力在纤维产品竞争中取得市场主导地位。

  2. 全力拓展经营,坚持供产销联动一体化调整,加大力度研究市场、研究客户、研究产品,强化短周期、快调度。充分发挥产业龙头引领作用,与同行业互动协作稳定市场秩序,继续拓展销售渠道,积极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加快运营周转效率,同时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改善现金流和运营质量,努力扭转亏损的局面。

  3. 充分发挥地方国有资产整合平台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坚定的向新材料领域延伸,抓牢机遇向“求壮大”的目标稳步有序前进,将公司打造成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纤维产品制造商和新型材料供应商。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就《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有关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二、吉林化纤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管理、项目实施、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管理、存货管理、印章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舞弊风险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1)加大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外部招标全覆盖、内部招标重点项目全覆盖,其它标段进行抽查,确保约定条款的科学性、有效性以及公平性。

  (2)严把经济合同审核关,并在合同中增加和细化保密、结算依据和办法等条款,确保公司可有效的规避相应的经济纠纷和诉讼风险。

  结合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点,坚持以工程结算审计为核心,实施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控制的管理模式,把好工程造价结算关。坚持深入到生产和项目一线,对到货的物资以及工程变更进行实地跟踪,保证合同执行和技术变更信息的准确性,重点是把好工程量和结算定额的审核关。

  (3)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全力维护公司权益。

  2、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和完善措施

  公司进出口业务内部审计中有两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出现数量出超,反映出报关业务漏洞以及业务员跟进不及时的问题。还发现报关单证复核内容不全面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审计整改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了跟踪,目前已整改完毕。

  (1)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随着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持续增大,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需求。为此,公司将在今后的运作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订、完善内控体系,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规范运作。

  (2)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强化相关人员在专业知识、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公司全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的意识,努力防范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治理的水平,加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更好地发挥各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综上所述,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2020年度,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及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的情况,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1-28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通知要求,公司属于境内其他执行企业,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会计准则,需按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2.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3.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 年末可比数据。根据公司现有承租资产情况,承租业务符合短期租赁条件的,继续按现有模式将租金计入支出;租期超过一年的承租业务,则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计提折旧和利息。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1-3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首批取得财政部、证监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二十多年来,先后从事证券业务近80家,一直是国内长期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从事金融相关审计资格、司法鉴定资格;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全国首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北京第一批碳排放交易核查机构(唯一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较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顺利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96年3月20日注册成立于北京。前身为邮电部直属的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完成脱钩改制并变更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四层,在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广州、深圳、苏州、西宁、济南、合肥、郑州、西安、重庆、石家庄设有分所。

  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证监会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及基本信息》,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为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也是首批取得财政部、证监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二十多年来,先后从事证券业务近80家,一直是国内长期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从事金融相关审计资格、司法鉴定资格;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全国首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北京第一批碳排放交易核查机构(唯一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有从业人员1100人,其中合伙人48名,首席合伙人为田雍先生。截止到2020年末具有注册会计师 409名,近一年来注册会计师未发生较大变动,其中超过200名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度业务收入 2.1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4 亿元,总计为19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证券业务收入3561.55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11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 家)、金融证券业(2家)、商务服务业(1家),总资产均值为134.66亿元。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中准购买职业保险累计风险赔偿额度2亿元,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中无相关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9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徐运生,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自2020年度审计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会计师:赵幻彤,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自200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自2018年度审计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穆笛, 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复核工作,1998年起持续在本所执业,自2018年度审计开始复核本公司报告。近三年复核过吉林碳谷、吉林亚泰、紫鑫药业、吉药控股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2019年10月24日,徐运生受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 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中准 2020 年度审计费用 60 万元,由本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确定,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中准 2021 年度的具体报酬金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予以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准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该所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准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2021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准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3. 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4.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5. 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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